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缺失及修正
The Defect and Amendment on Witness Institution of Law of Civil Procedure
孙瑞玺
【摘要】证人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制度,但不完善。笔者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制度为中心,结合相关国家的立法例,提出作为证人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不应当作为证人;无论证人年龄如何,均有作证的资格;我国证据立法中应当建立保障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制度和证人拒绝出具证言和出庭制度,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证人、自然人、出庭、措施、立法例、立法建议
【全文】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人,是证人。证人陈述的内容,称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囗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1](p272)
证人证言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第
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
《民事诉讼法》70条第1款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的义务。第2款规定了不能作证的条件。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以及证人证言的采信作出了较
《民事诉讼法》具体的规定。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证据规定》)对证人制度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