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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出资问题刍议---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研究对象

  如果依照笔者的上述观点来分析本案,则可以得出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的结论。首先从资本数量标准来看,甲公司占乙公司注册资本的45%,是最大的股东,当然对乙公司有控制权。
  笔者认为,甲公司关于其与乙公司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的观点是正确的。《公司法》对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出资没有作出规定,也是法律根据的。但其得出子公司可以向母公司出资的结论值得商榷。对该问题,在下文中将详述。
  乙公司关于母、子公司可以相互转换,否则违反公平原则和与公司运行实践不相符的结论和理由,值得研究。从表面看,乙公司的观点持之有据。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该观点存在问题。
  公司之间相互之间双向持股是股份有限公司运行的常态。当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25%以上50%以下的股份时,后者可以持有前者的股份,但其股份没有表决权。当前者持有后者50%以上的股份时,两者成为母子公司,子公司不能持有母公司的股份。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⑥相互持股问题没有进行规定。实践中,已采取单向持有限制方式,即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10%以上的股份,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时,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严禁子公司认购母公司的股份。[6] (P202)
  因此,乙公司实际上是将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的规定和实践,类推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可以持有母公司股份。实质上是犯了逻辑上偷换概念的错误。此其一。即使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也严禁子公司认购母公司的股份。此其二。严禁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是为了防止资本相互抵销、资本虚假、经营不公开化的弊端。此目的为了保护小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恰恰是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此其三。公司制是西方国家的产物,在几百年的运行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对中国这样一个公司制度刚刚起步,对其还相当陌生的国家而言,是一笔宝贵的财富。特别是限制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规定,对我国而言,应当借鉴。此其四。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观点的评析
  工商行政部门的观点也值得探讨。首先,其关于资本不变原则的理解有误。资本不变原则,即一旦资本额确定后,只许增加,不许任意减少。[7] (P290)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司的生命力和债权人的利益。子公司向母公司出资,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定减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条规定,公司净资产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资本产生的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等。根据《公司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如果乙公司向甲公司出资可能是用注册资本以外的资产出资的,且没有超过净资产的25%,那么,乙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减少。因此,并没有违反资本不变的原则。从甲公司的角度看,甲公司并没有减少其在乙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能认定是甲公司抽逃注册资本。其次,至于财务管理上能否运行,不是子公司不能向甲公司出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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