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上述观点的评价
上述三方主体的三个观点,其分歧点于如何界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及其相互关系。在该问题作为前提问题确定后,作为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出资的问题。现对上述观点作一简评,并试图提出个人的见解。
(一) 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观点的评析
《
公司法》第
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
公司法上仅有的关于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系的规定。因此,称出资公司为母公司,被出资公司为子公司,在理论上及逻辑上没有问题。[1](P2)但是否可以说,凡是出资的公司与被出资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均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值得探讨。
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的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第
4条第2款规定,“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第3款前句规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④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母公司是控股公司,子公司是被控股公司。但对出资公司的出资占被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多大比例,才是控股,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此没有规定。
《暂行规定》第
4条第3款后句规定,“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⑤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该条款规定了母公司与参股公司之间的关系。对母公司的出资占参股公司注册资本中多大比例,方能认定是参股,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由此可以得出,只有出资公司的出资对被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拥有控股权时,才能称出资公司为母公司,被出资公司为子公司。如果出资公司只是被出资公司的股东,不拥有注册资本的控股权时,出资公司与被出资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