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案件初探
杨国华
【全文】
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争端解决谅解”,DSU)中。在该程序的很多阶段,都涉及第三方的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判实践中,也多次提及第三方参与案件审理的问题。中国广泛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即对WTO争端解决程序中有关第三方的规定以及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的情况作一概述。
一、争端解决程序中有关第三方的规定
(一)磋商中的第三方
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就争议的问题进行磋商。其他WTO成员如果认为磋商涉及其实质贸易利益,可以加入这种磋商,即作为磋商中的第三方。
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其他成员的磋商请求散发之日起10天内,将其参加磋商的愿望通知进行磋商的成员和DSB。此处的“散发”,是指DSB以WTO文件的形式发放。DSB在收到磋商请求的通知后,往往是过一段时间才正式发放。例如,1996年10月14日,DSB散发了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等要求与美国就美国对某些虾和虾制品实施进口限制的措施进行磋商的请求,而磋商的请求是10月8日提出的。[1]因此,10天内加入的期限,起点不是磋商请求提交之日,不是收到请求之日,也不是磋商请求方为了壮大队伍而邀请他方参加或将其磋商请求主动抄送他方之日。
加入磋商的请求,内容很简单。例如,1996年10月23日,香港申请加入上述美国虾制品案的磋商。该申请只点明了美国限制措施的标题,而没有说明美国的措施违反了WTO的哪些义务。[2]仅仅加入他人的磋商而不独立提出磋商,一方面表明该磋商涉及自己的实质贸易利益,另一方面则意味着自己不提出独立的请求,只是参加别人的磋商而已。事实上,多数只提出加入磋商请求的成员,后来都成了专家组审理案件时的第三方。一般认为,如果没有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提出磋商请求,而仅仅是但加入磋商,则也是进行了磋商,不应影响无权在日后申请设立专家组。[3]这与参加专家组审理案件的第三方地位是不同的;第三方不得就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
加入磋商一般应被允许。但被请求磋商的成员可以认为该成员主张有实质贸易利益是没有依据的,因而拒绝该成员加入磋商。[4]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可单独提出磋商请求。[5]
(二)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
如果一个成员认为在其他成员提交专家组的事项中有实质利益,就可以申请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的审理。本谅解并没有对何为“实质利益”作出规定。[6]实践中,当事方的请求一般应被批准。[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