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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理性的较量

  至此,我们不得不关心的是我国的法律对性实践规制的现实。性是家国大事,从历史传统上看,我国法律对待性的态度是压制和打击型的,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定数量繁多,对于那些双方同意的非正常性行为,如聚众淫乱、传播淫秽物品、淫秽表演等都规定了严厉了刑罚。确实,正如我们的法律教科书宣称的,这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社会丑恶现象的“鄙视”,我们取得了冠冕堂皇的嘴仗胜利,但性的问题还在那儿真实的存在着。以我们一贯严厉打击的卖淫嫖娼为例,尽管法律规定了对卖淫嫖娼者处于严厉的行政处罚、三五千的罚款、三四的劳动教养,而对其他协助者处刑罚,但黄色市场似乎并未为此而消灭或者一丁点的紧缩。据公安部门的统计,从1982年至1993年12年间,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卖淫嫖娼人员有24.6万人,1992年的卖淫嫖娼人员是1982年的30倍。有学者估计,从80年代到1997年,累计查获的嫖娼卖淫人员是210万,而实际人数至少是这个数字的10倍[2]。到今天,这个数据可能更加庞大更加惊人。法律要对如此巨大的人员进行惩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当卖淫嫖娼这种性实践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我们要思索的是,是不是我们的法律政策错了?当然,在这里我们不想勾起开放黄色市场这个显得大逆为道而又老生常谈的话题。只想提醒的一个事实是,我们的法律政策在此正酝酿着一个巨大的错误。首先是性病滋生。1985年,我国发现首例艾滋病患者,截止2001年,中国感染艾滋病的总人数将近100万[3]。其它性病频发。性病的泛滥,一定程度上源于法律对于卖淫嫖娼的高压打击,使得暗娼盛行,缺乏卫生检疫和管理,加上法律法规对避孕用具的限制。卖淫嫖娼人群是性病传播的高危人群,有专家预测,如果不对其采取有力措施,到2010年,艾滋病感染者将超过1000万。其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对于卖淫嫖娼者的打击使得他们丧失了合法性和保护伞,为保护交易的顺利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各种相关职务犯罪应运而生。有分工明细、制度完善、组织严密,从协助拉客、提供场所、服务、收费、保护到应对检查一条龙服务的卖淫帮派,甚至在有些地方,公安部门自愿担当卖淫嫖娼者的保护神,收取保护费。一条对卖淫进行打击的法律引起了如此多和社会问题。
  那么不能不说,我们的法律对性的规制,要么采取了对社会事实视而不见的鸵鸟政策,要么它在有意的转嫁社会成本。生命、健康的成本远远高于违背事实的观念,法律对于反常的性实践的打击的成效微乎其微,相反,它折损了其它更大更重要的利益和价值,价格是高昂的,如波斯纳所言,也是不经济和非理性的。从历史的考察来看,性态的发展趋势是从封闭和压抑走向开放和自由。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对吃饭穿衣豁达处之,为什么却对同列生理之需的性难以释怀?“食色,性也”,我们的法律对待性实践,为什么一贯将它与道德伦理死死的捆绑在一起?也许,这些问题波斯纳早已参透。
  《理与理性》在这充斥着性迷茫和矛盾的阴霾中,放出了一线温暖的光,至少,它告诉我们一定要务实,告诉我们:法律的目标不是走向道德的虚假,而是走向经济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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