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我们仍不能简单地做出这种推断,即出卖人因通过保留所有权取得了物上担保权,因此出卖人便丧失了所有权或该所有权转化成了担保权。因为,担保权的产生以所有权的保留为前提条件,担保功能的发挥也正是所有权机制作用的结果。如果不承认出卖人所保留的是标的物所有权,则该所有权自然移转给了买受人,那么物上担保权又如何能够产生?同理,若出卖人未保留标的物所有权,那么,当买受人不完成条件(不付清价款或不履行约定义务)时,出卖人凭什么权源去行使取回权、取回标的物以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这却正是当事人设定所有权保留的根本所在!因此,当我们分析保留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的同时,不能数典忘祖,忘记了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正是其担保功能所赖以产生、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换句话说,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效力的发挥,是以所有权的移转附有停止条件为前提的,是借助于所有权的作用机制来实现的。 [18]
【注释】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133页。 参见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53页。 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7页;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206页。 参见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转引自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164页;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160页。 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5页。 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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