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说认为所有权保留是一种所有权担保,既描述了所有权于条件成就时方为移转的形式,也注意到了设定所有权保留的债权担保目的,这自然是正确的。但是,就此认为所有权保留便是担保物权,似乎失之武断。因为,根据物权法理论,所有权属于完全物权、自物权,是对物的排他性的全面支配权,而担保物权是限制物权、他物权,是一种物上换价权,两者泾渭分明,不容混淆。因此,“担保物权说”也值得商榷。
(四)“担保性财产托管说”
该说的理论背景是法国物权法上的托管财产所有权理论。其设计是:根据一项法律行为(一般为合同,某些情况下也可是赠与),财产所有人(称为托管人)将有形财产或者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临时地、完全信赖地转移给另一人(称为托管受托人或管理人),后者在对财产进行约定的使用之后,负责将之重新转归托管人或特定的第三人所有。在这种情形下,托管受托人对托管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就是托管财产所有权。 [15]根据该理论,(1)在财产托管期间,托管受托人对托管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包括对托管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在保留所有权情况下,买受人并不能对标的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至少其处分便受到禁止或限制;(2)在目的性上,托管受托人对于托管财产行使权利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获得一般所有人通过经营其财产而获得的同样的经济利益,这种目的性恰恰与所有权保留项下买受人的经济目的性相反;(3)就所有权主体而言,托管财产的所有权从托管人处移转于受托人,受托人成为该项财产的所有人。而在所有权保留中,标的物系由出卖人将其交付给买受人,因此,依照财产托管所有权理论,托管财产的所有权应由买受人而非出卖人享有才是。可见,法国法上的托管财产所有权理论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权保留,以托管财产所有权理论来套所有权保留过于牵强附会。 [16]
(五)“担保权益说”
该说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其现实依据。在该法典中,原有的各种担保物权形式均被抛弃并被整合于“担保权益”旗下。在这一立法模式下,所有权属谁根本就不是它所要关心的问题,因为,该法典第9-202条[担保物所有权无需考虑(title to collateral immaterial)]明文规定:“不论担保物的所有权属于受担保方还是属于债务人,本篇有关权利、义务和救济的条款均可适用。”这种作法自然渊源于英美法重视财产利用的所有权观念,与大陆法系国家重视所有权归属并将物权法大厦建立其上的法律传统难相融合,不易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收。
(六)“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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