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有权保留与租买
租买,又称租赁购买,在英国普通法上被定义为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购买权的租赁合同, [5]是指当事人通过租买合同,约定由租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租买人使用收益,租买人则依约分期向租卖人支付租金,于租买期内,租买人拥有选择取得购买人地位或租用人地位的优先权,租卖人在此期间内不得将标的物另行出卖。因实践中租买合同中常约定在租买人支付最后一期租金后即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租买合同与分期付款合同极为相似,因而有时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所有权保留。 [6]但实质上,所有权保留买卖与租买之间存在着如下区别:
1、所有权保留买卖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是履行合同的必然结果,买受人有义务接受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而租买合同的租买人是否购买标的物、取得其所有权则是他的权利而非义务。
2、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不管买受人是否支付或付清了价款,其性质均确定地属于买卖,是买卖的一种类型;而租买则应归属于租赁的一种类型,尤其是在租买人所付租金未达到双方约定可移转所有权的时候。
3、在责任上,所有权保留买卖的买受人若未能付清价款,则应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而在租买,租买人若不能按约定支付租金,则其承担的是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4、在适用范围上,所有权保留买卖的适用范围与买卖合同范围一样广,几无限制;而租买的适用范围则受到限制,相对较窄,如在英国,租买就被限制在消费者信用交易之中,受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调整。
(三)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提供的不移转占有的动产上设定动产抵押权,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在实务上,也可对动产抵押进行设计以取代所有权保留,如约定出卖人于受领全部价款之前即将标的物所有权先移转给买受人,同时买受人以该标的物为出卖人设定动产抵押,以为未受清偿之价款的担保。因此,有学者说所有权保留的经济的机能,有动产抵押之作用。 [7]尽管如此,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显而易见的:
1、在性质上,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条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交易方式,动产抵押则是债务人以自己或第三人有处分权的动产为抵押物以向抵押权人融通信用,两者性质不同。
2、在标的物范围上,所有权保留原则上适用于一切可移转占有、可附条件移转所有权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而动产抵押的客体范围则不仅限于动产,且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为生产资料,客体范围狭窄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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