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康采恩式的所有权保留(Konzern-vorbehalt)。这种所有权保留约款将所有权保留的效力范围从标的物价金扩张到买受人集团(买受人及其母、子公司)对出卖人集团(出卖人及其母、子公司)所负债务上,在买方集团对卖方集团的全部债务未获清偿前,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移转。这种类型的所有权保留只在德国被采用。 [4]
(三)延续的所有权保留(continuing retention of title)
该类所有权保留条款约定,即便买受人将标的物转售,出卖人仍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但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常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归于无效,故在实践中很少适用。
(四)复杂的所有权保留(complex retention of title)
复杂的所有权保留,即在所有权保留条款中包含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所有权保留条款,例如,往来帐户的所有权保留与延续的所有权保留、追索的所有权保留、聚合的所有权保留中的任何一种结合,便成为一种复杂的所有权保留。
三、所有权保留与其他类似制度的比较
(一)所有权保留与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将担保标的物的整体权利(通常为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债权人将该担保标的物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就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让与担保虽与所有权保留都属于非典型担保方式,具有一些共同点,如都属于所有权担保;都重视债务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与收益;担保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非法定;担保权的实行较为多样化等等,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1、从法源上考查,让与担保为判例法上的产物,法制史上迄今为止尚无让与担保的成文法规定;而所有权保留则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有成文法规定。
2、从担保机制上考查,让与担保是通过所有权的移转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来达到担保目的;而所有权保留则是通过阻却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即债权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来达到担保目的。
3、从标的物的提供上考查,让与担保物既可由债务人提供,也可由第三人提供;而所有权保留标的物仅限于交易物自身。
4、从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上考查,让与担保的设定一般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设定人仍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继续占有、使用标的物;而在所有权保留,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为其成立要件,标的物要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使用、收益。
5、就担保权的实行考查,在让与担保,尽管有归属清算型与处分清算型之分,但禁止以流质方式实行担保权为各国判例与学说所肯定;而在所有权保留,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标的物所有权根本未发生移转,担保权人可依其所有权径直从债务人处取回标的物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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