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研究01 第一节 所有权保留制度概述
陈荣文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 功能 类型
【全文】
一、所有权保留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一)所有权保留的概念、特征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1]所有权保留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所有权保留适用于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这类交易主要为买卖(附条件买卖、分期付款买卖)、互易、赠予、租赁、租买等,但不以此为限。依法律规定或交易性质不适宜进行所有权保留的,前者如德国、台湾地区法下的不动产交易,后者如消费借贷,当事人之间的所有权保留约定无效。
2、所有权保留可通过当事人自由创设或通过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条件移转所有权的交易方式,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可由当事人通过特约自由创设,只要该种特约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但在有些情况下,所有权保留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即所有权保留默示条款的推定存在,如日本分期付款买卖法规定,对于分期销售政令中规定的指定商品,即使没有所有权保留设定契约,也可以推定所有权由卖方保留; [2]又如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19条第2款规定,货物需要海运的,通过提单,货物按照卖方或其代理人的命令可以交付的,出卖人表面上被视为保留货物的所有权。
3、在所有权保留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延缓条件, [3]该特定条件通常为价金的全部支付,但也不完全局限于此,如在保留所有权的赠与中,所有权移转的条件往往是受赠人完成特定事务。在扩张的所有权保留中,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也并不限于本次交易的价金清偿。
4、所有权保留以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这是由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功能特征所决定的。该占有一般体现为直接占有,但特定情况下也不排斥间接占有。
(二)所有权保留的功能
所有权保留制度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见其雏形,但却未见发展,而于近现代却日趋重要,其中原因就在于两者经济形态不一样,运用所有权保留制度解决问题的必要性不一样。在现代经济社会,无论是生产规模还是消费需求都大胜从前,资金融通与信用授受成为经济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支柱。生产者需要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进大批生产资料,“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加快周转创造更大的产值;消费者需要同时进行多种消费或购置大件物品,如房地产、汽车等,更好地享受生活,这都需要进行信用交易,获得出卖方的信用授予。因此,设计一种信用授受方式,使得一方面买受方可得先行对标的物为占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作为信用授与人的出卖方也能确保其价金债权得到实现,就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一项重大课题。所有权保留制度便是课题研究的成果。
在所有权保留下,标的物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出卖人以保留所有权作为其价金债权的担保方式,通过取回占有及再行出卖和破产取回权等手段来保障价款的清偿;买受人则可于首付一定价款之后便占有利用标的物,尽早地从中获得利润或享受,而无须劳烦他人或另行提供担保物作为偿债担保,同时,还能通过时间差增加偿债能力,这实际上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且该局面的形成无求于他人他物,而是通过于标的物自身的最大化利用来实现的。所以说,所有权保留是一种实现财产所有与财产利用最佳结合的典范,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最佳配置,它不仅在微观上能起到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目的,同时还在宏观上有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