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指出,北大在利益受损——也就是法律上权利受损的情况下愿意进行拆迁呢的动力只能是更大的利益。那么,北大的更大的利益是什么?从经济角度分析,我们实在是找不到。当然,如果说,拆掉南墙的商店为北大的学生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也是差强人意。因为,所谓南墙,拆掉的仅仅是西半侧,东半侧的多层建筑一致东南角的高层建筑仍然屹立不倒,环境的脏乱仍然是有目共睹的。所以,无论是从经济利益角度或者从教学利益角度,南墙的重建没有逻辑上的必然。我们只好推测,北大服从的是政治上的决定。也就是不受限制的、不需要服从商业和教育逻辑的行政决定。服从这种决定虽然不能在商业上和教育上为北大带来好处,但是必定在政治上带来好处。也就是说,北大在可预见的将来,能够在通过政治行为分配的各种资源上捞到好处,而这个好处远远超过南墙商店带来的现金收入。因此,北大放弃了自己在法律上拥有的财产权利,进而连带地牺牲了拆迁户的财产权利。这就是整个行为的逻辑。或者说,北大和拆迁户服从的都是这个行为规范。拆迁户们没有诉诸法律(我推测,诉诸法律的结果是一样的,不过是形式不同而已,行为模式的实质相同,而形式披上了法律的外衣,获得的是政治结果),北大也没有诉诸法律。法律对他们来说,约等于不存在。而他们行为规范的核心都指向“领导”,目的都在于诉说自己的合理性,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为了在将来的资源分配中获得更多,他们都通过论说“领导”的合理性来支持自己。拆迁户从党的路线、领导没有拆迁的批示、法律文件、律师建议等等方面来证明自己要求的合理——这个要求是抽象的,但是,如果满足之,我们一定会发现他要得到的比法律所能给予的多。北大则通过行动表明了自己服从“领导”的指示——虽然搞了点小动作来表达不满,但确实使人说不出什么——以期待未来会获得更多的又领导支配的资源。
如果我们把法治理解为“规则的集合”,我们未尝不可以把上述双方的行为模式也称之为“法治”,或者说是苏力先生所主张的“法治的本土资源”。上述双方行为都是可以预期的、双方的共同知识、共同的行为规范和模式。可如果我们把法治理解为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护的规则的话,我们不得不说,这样的规则事实上根本不是法治,不管他具有多大的“合理性”和客观性,不管它有多么丰富的资源可供发掘。事件双方服从的都是政治安排,包括对自己财产的政治安排和对未来资源分配的期待。并且,无论是对北大来讲还是对拆迁户来讲,通常,他们认为政治解决的后果要比法律解决的后果对自己更利益。当然,前提条件是政治威权的倾向性。同时,这种行为模式的基础是认可政治权威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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