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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诉权(《劳动法》修改提案系列评论三篇)

  劳动者的诉权被部分剥夺
  更大的一个风险是,一旦你无法通过第一道门,你就进不了第二道门(诉讼)。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怎么办?由于“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最高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对此作出明确答复,当事人如果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就把你堵在了诉讼的门口。尽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但事实上由于设置了仲裁程序的障碍,一旦出现上述情形,劳动者的诉权就会被部分剥夺。这时求告无门的劳动者只剩下一个种非制度的途径,就是上访。
  劳动者的竟合选择权被取消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的界定也过宽了,几乎使一切劳资纠纷都必须先裁后讼。这导致了对诉权的另一重限制。
  公民寻求司法救济时,在诉讼技术上总是有一定的选择权,即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理由去打官司。其中一种就是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的竟合。比如我买了一个热水器发生爆炸,带来我身体的伤害。我可以把它当作一个违约事件来起诉,因为买方给我的东西不符合买卖合同起码的要求。我也可以把它当作一件侵权行为来起诉,不管有没有合同,反正因为对方的过错已经伤害了我的身体。
  劳动合同无疑是一切合同中涉及人身关系最深的一种契约。因此很多劳动纠纷既可以是合同纠纷,也可以被看作侵权纠纷。比如发生一些涉及人身的劳动纠纷,比如强迫劳动,体罚、殴打、拘禁、侮辱劳动者或者工伤事故时,劳动者就可以绕开“先裁后审”模式,直接以“侵权”为事由提起诉讼。这一选择权对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至关重要的,它给了原告一张“条条大路通罗马”司法救济的地图,让当事人自行判断和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路线。但因为<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的性质未作解释,使“先裁后审”成为一种高度垄断性的模式,这一竟合的选择权事实上也被取消,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
  只有一种情形下“先裁后审”才对劳动者有利,那就是至少50%以上的仲裁结果都对原告有利而被告也欣然接受。这是一个得不到任何理由支持的天真想法。明智的做法就是修改劳动法实行“裁审分离”,让劳资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短暂但有终局司法效力的仲裁,或者选择相对漫长但机会充足的诉讼。因为对弱势者的最好保护,是尽量给他们选择权,而不是尽量替他们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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