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现实当中,困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不利因素甚多,并且多比较直接。一是一些个别负责同志缺乏对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在干警中相当程度上存在着“愿意办案、不愿预防”的认识偏向,认为办案是实打实的;而搞预防工作难以衡量,没有成就感。再者,在干部使用上难以体现预防工作的贡献程度,而用人问题是有一定的导向作用的。所以干警的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三是人员少、任务重。以某省为例,全省139个基层院中没有一个预防职务犯罪科室是3人以上的,甚至有相当多的院在这一科室只有1-2人。与此同时,基于“严打”等阶段性任务的需要,往往要抽调或者充实到其他一些科室,以至于预防工作受到不应有的影响和冲击。四是素质有待提高、结构有待优化。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需要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社会经验、需要对于社会控制系统、社会规范系统的全面掌握、需要对于人性弱点和行为心理的深刻体察、需要对于政策法规制度创制的深刻理解、需要不同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因此,这就很遗憾地暴露出我们一部分同志身上所存在的局限性。五是社会响应程度与支持力度有待提高。一部分群众认为预防没有用、一部分则存在各种顾虑。特别是一些单位负责人将预防职务犯罪看成是对自己权威与权力的损害,存在着对立情绪。六是缺少起码的物质条件作为支撑。基层院的经费得首先保证办案的需要,这样一来在预防上就更加捉襟见肘,甚至难以投入,使得预防形同虚设。
上述因素,既有暂时的又有长久的,既有直接的又有间接的,既有整体的又有局部的。但是都必须纳入我们的视野之中。我们既不能够片面强调不利方面,从而无所作为;也不能够面对不利因素视而不见,盲目乐观。毕竟,只有在已有的基础上,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本身的性质与任务出发、从适应反腐败斗争和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和愿望出发、从维护党和国家政治清明、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精神动力,不断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努力化解和克服消极因素,挖掘现有和潜在资源,才有可能真正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抓出成效、取得实效。
二、 积极探求新颖科学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与方法
基于上述基层院预防职务犯罪的实际状况,在职责、人员、机构、经费等将在较长时间内相对不变的条件下,我认为,至少需要在思想认识上进行深层次的思索和在手段方法上进行大胆尝试,从而使这项工作出现生动活泼的局面。
一方面,必须深刻认识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内在的、固有的本质属性。在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上,从事物的固有属性出发,就是从事物的特有规律出发。至少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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