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改革与创新
石东坡
【摘要】内容提要: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方针,立足自身检察职能,强化预防职务犯罪,逐步探索和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和运作模式,成为事关检察工作全局、事关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发展目标之一。应当从基层检察院的实际出发,清醒认识检察预防的现状与问题,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改革创新,积极探求新颖科学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与方法。当前,特别要注意把握检察预防的监督属性、信息属性、效益属性。在预防内容上注重个性化,在预防主体上追求智能化,在预防过程上讲求信息化,在预防手段上增强科技化,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预防职务犯罪,开创基层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境界。
【关键词】关键词:预防 职务犯罪 基层检察院
【全文】
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线主力军。为此,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方针,立足自身检察职能,强化预防职务犯罪,逐步探索和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和运作模式,成为事关检察工作全局、事关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发展目标之一。按照新世纪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基层检察院建设是基础所在,因此,从基层检察院的实际出发,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战略决策和一系列原则要求,针对当前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严峻形势,深刻剖析和理性思考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时倶进、勇于实践,进一步通过改革和创新,创造性地确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新内容、新途径、新方法、新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一、 清醒认识基层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应当全面认识预防职务犯罪、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这是我们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找准切入点、开拓新局面的必要前提。我认为,基层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多个层次上,存在着许多有利因素,但是与此同时也毋庸讳言,还有很多不利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检察预防实效的取得。具体来看:
在宏观层面上,首先,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全面认识反腐败斗争、深入分析职务犯罪态势的理论基础,为我们具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和方向指针。其次,党的十五大报告、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的决定以及中纪委全会精神,明确了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将“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要求和若干原则确立下来,为职务犯罪的综合预防奠定了政策基础和体制构架。再次,我国刑事法制为预防、惩治职务犯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最后,人民群众与消极腐败和职务犯罪现象之间的根本对立及其制度化参与是预防职务犯罪得以最终成功的坚实社会基础和不竭动力源泉。这些都是我们在基层开展检察预防过程中应当倍加珍惜和有效发挥的宝贵资源。
另一方面,宏观上的不利因素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是我国犯罪变迁轨迹正在由80年代初期的狭义的刑事犯罪为主、90年代的刑事犯罪与经济犯罪并行向着当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相纠合的状况演变,黑恶势力刑事犯罪、严重经济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严重的职务犯罪。这是预防职务犯罪难度增加的主要诱因。二是正如最近中央全会所指出的,作风建设亟待加强。一些地区和部门严重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致使所开展的预防工作受到负面销蚀,难度提高。这是工作中的主要障碍。三是与此相联系的,面对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处于高发期、易发期的腐败现象与急待改善的社会治安状况,人民群众支持、协助、配合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性、主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挫伤,降低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权威性与可信度。四是在本质上,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权力监督问题,开展预防是以拥有和行使监督权力为前提和基础的;在根本上,正如江泽民同志曾经深刻指出的,涉及到权力运行机制问题。鉴于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科学合理配置权力资源、有效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问题,所以,目前尚不尽理顺的体制制度问题对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形成了一定阻力,破坏了应有的合力。五是我国廉政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制度供给与制度保障还比较缺乏。我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还没有摆脱一些传统观念的束缚。还缺少在立法决策和主旨上对于犯罪预防的应有关注,还没有将防范职务犯罪作为设计和执行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过程中的一个极端重要的出发点并使之全面体现,在职务犯罪的监督预防和惩治上还没有系统化、独立化。这在客观上使得预防工作可能裹足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