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框架与倒萨战争的合法性
刘大生
【关键词】常任理事国;战争特权
【全文】
一、美英自卫是不是理由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伊拉克总统萨达姆公开支持巴勒斯坦激进组织,给每一个有人肉炸弹的家庭发放25000美元奖金。秘密支持的究竟有多少,不得而知。伊拉克副总统拉马丹2003年3月29日宣布,在全国使用人肉炸弹对付美英军队,实际上从3月28日已开始使用。培训人肉炸弹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不是十天八天就能完成的。说明伊拉克在倒萨战争爆发很早之前就开始培训人肉炸弹了,它早就有人肉炸弹。人肉炸弹对于美国海外机构、侨民以及对美国本土都有袭击,美国当然可以认为与伊拉克有关,可以认为进攻伊拉克是自卫反击。英国当然可以参与进行集体自卫。
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前官员孙渤2003年3月29日在中央电视台说:1990年8月,伊拉克占领军在科威特的大街上要求孙渤申明中国支持伊拉克的占领,受到拒绝后就从孙渤的背后向孙渤的耳边开枪,这实际上就是对中国的武装挑衅。萨达姆支持的巴勒斯坦人肉炸弹也已炸死了多名中国在以色列工作的各界人士。这实际上也是对中国的侵犯。9.11事件的死难人士中,也有中国同胞,这自然也可以认为是萨达姆支持的恐怖组织对中国的侵犯。
诚然,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也是对中国的侵犯,但是,美国毕竟还道歉了,还赔了一点钱,毕竟给了中国一点面子。而伊拉克支持的激进组织用人肉炸弹炸死了中国人,却连一声sorry都没有说过。
中国也应当自卫反击。中国不反击也就罢了,但是至少不应当阻挠美国自卫反击。
二、在联合国框架内难说美国违法
其他国家当然有权说美国、英国不是自卫,有权要求安理会采取措施,有权要求在联合国的框架内解决问题。
但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定的框架,却找不到制约美英等国的法律依据。因为:
第一,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都有发动战争的特权。
《联合国宪章》并没有直接规定常任理事国有此特权,但是这一特权可以从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推导出来。
众所周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有否决权的,这种否决权基本上不需要回避本国事务。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安理会讨论决定采取本宪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和根据第四十二条采取军事手段(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的时候,安理会中的当事国可以投票,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只有当安理会讨论决定非强制性措施(即本宪章第六章规定的关于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时候,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才可能回避。因此,当一个常任理事国未经安理会同意发动战争时,安理会如果要对它进行制裁,就会遭到该国的否决,就不能实施制裁,发动战争而又不受制裁,不等于有战争特权吗?所以说,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都有发动战争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