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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保护的法理与实践

国际人权保护的法理与实践


陈俊豪


【摘要】人权问题与我们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那么何谓人权?何谓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如何保护?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与国家管辖权的关系?这些问题本文作者将会在文章当中做一个初步探讨。
【关键词】国际法,人权,管辖
【全文】
  
  当代人权的含义
 对人权加以准确概括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学者在定义时往往比较简略。Jack Donnelly认为:“The term human rights indicates both their nature and their source: they are the rights that one has simply because one is human.” John Humphrey则强调:“人权是保持尊严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没有这些权利,人就无尊严可言。 ” Jennings认为,人权是被称为人的基本的、不可让与的和自然的权利 。王铁崖教授也认为,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的确,人权观念来源于近代欧洲的自然权思想 ,从自然法的角度而言,人权对于每个人都是天赋而平等的。
 但事实上,在二战前,“人权”一词很少被使用,类似的含义在法国称“公共权利”(les droits publics),在英国讲“臣民之权利”(the rights of the subject),在美国为“公民权利”(civil rights)。这些同义词在词意上是有一些限制的,并不能完全代表人权的含义。二战后,人权的含义逐渐丰满为由于其人的属性而具有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具体而言,人权经历了三代质变:第一代为:“The distinction between civil rights in the sense of individual freedoms from state interference”,第二代为:“social rights in the sense of rights to claim welfare benefits from the state, such as the right to work or the right to education”,第三代为:“the right to peace, th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发展权、和平权,尤其是民族自决权这种集体人权 的出现,无疑是国际社会不断紧密融合、独立国家纷纷摆脱殖民统治的结果。
 然而,人权是否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却还存在一些争议。这不仅在历史上可以追本溯源,而且在当代仍然是存在争议的 。但在当代国际社会多方的共同努力下,人权的基本概念得到了大多数国的肯定 。尽管我们看到,许多国家的法律或其他社会规范仍然对本国国民的人权有侵犯或不尊重之嫌,但各国对于国际人权公约的广泛签署完全可以证明这些国家对国际人权标准的认同,这在下文中将着重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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