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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议案当建议

  再则,即便是少数议案不够议案水准,也不等于大多数议案都不够议案水准。毛泽东常说“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代表们辛辛苦苦搞出来的712件议案,几个秘书就将它们否决了,难道秘书们都是英雄,而人民代表倒个个成了群氓?不知道被秘书们否决的712件议案中有没有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议案?如果代表们的确提出过这样的议案,但未经审议就被几个秘书否决了,那么“非典”对中国的侵害就不是天灾而完全是人祸了。
  议案与建议、意见的最大区别在于,建议和意见是公民权利的体现,议案则是人民权力的体现。任何公民都可以向任何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国家机关可以听取也可以拒绝,只要认真听,听而不取也算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议案是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依照宪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法定形式,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都无权表示拒绝。即便是人民代表大会,对议案不仅要听,还要审,审议、表决而不通过是可以的,但是不听、不审就“转为建议和意见”交其他机关处理则是错误的。
  正因为议案和建议有如此严格的区别,所以《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才对议案的提出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一个代表团提出议案要经过该团过半数代表同意,一个代表提出议案要有三十名以上的代表附议,而且还有时间的限制。如果议案可以随便“转为建议”的话,又何必规定如此严格的条件?
  “议案必须审议”是世界上通行的不言而喻的原则。《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就体现了这一精神。世界上凡是实行民主法治的国家,从没有出现过不经审议就将合法的议案予以否决的先例。如果议案可以不经审议就予以否决,那就意味着没有议案,就意味着议会无议案可以审议,就意味着没有议会,而没有议会就意味着没有民主法治。
  笔者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补充下列关于议案必须审议的规定:
  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应当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必须在本次会议上作出报告,被否决而不能进入大会主席团议程的,提出该议案的代表有权要求复议;六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或者两个代表团联名提出的议案,专门委员会不得否决,大会主席团必须审议,审议结果也应当在本次会议上报告,被主席团否决的议案,提出该议案的代表或代表团有权要求复议;一百名以上代表联名或者三个代表团联名提出的议案,大会主席团不得否决,大会全体会议必须审议并付诸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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