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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议案当建议

莫把议案当建议


刘大生


【关键词】议案;必须审议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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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把议案当建议
  刘大生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何椿霖先生于3月14日向大会主席团作《关于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大会主席团于当日批准了这个报告。该报告说:在2003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截至3月10日18时,各代表团提出议案19件,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1031件,共计1050件。这些议案是这样处理的,338件由大会秘书处审查后交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余712件由全国人大秘书处被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①
  笔者以为,这样的处理结果虽然得到了大会主席团的批准,但是,却与法理和法律规定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根据这一款的规定,代表和代表团提出的议案要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全体会议表决,要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全体会议表决,而不能仅仅由秘书处审议处理。《议事规则》之所以没有赋予大会秘书处的审议议案的职权,是因为秘书处不是一个权力机构,而仅仅是一个事务性机构,只能做一些收收发发的事情。现在,大会主席团一件议案也没有审议,而听任秘书处对议案作出处理,显然不符合《议事规则》的要求。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主席团、秘书处和各专门委员会都无权将任何一件议案当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大会秘书处将大部分议案“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做法,不仅是对代表职权和议案的藐视,而且也于法无据,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或许,代表们提出的议案,有些的确不是应当由全国人大讨论的问题。比如,关于“规定丹顶鹤为国鸟、牡丹花为国花”的议案,关于“保护金华火腿”的议案,的确不够议案的水准。②但是,议案水准的高低不是议案能否被审议的条件,就像答卷水平的高低不能成为试卷是否被依法评阅的条件一样。只要是合法的答卷,哪怕是零分也要依法评阅,只要是合法的议案,水平再臭也应当依法审议。未经审议和表决程序的检验,如何能够证明某一议案是没有价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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