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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新论之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法制建设*

  2、群体精神文明的法制化
  家庭、学校和单位是群体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场所。文明的家庭、文明的学校和文明的单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根本要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有有组织性的社会精神文明的发育,才能推动整个社会公共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家庭、学校和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也是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的。因为家庭、学校和单位是社会组织系统构成的基本单元。其中涉及的人际关系首先应该服从法律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规则。不能因为家庭中存在的血缘和姻亲关系、学校中存在的师生关系、单位中存在的同事关系就可以削弱对群体成员“权利义务”交往原则的要求。因此,要建设家庭、学校和单位的精神文明必须以遵守法律的规定为前提。
  家庭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制化首要的是要求家庭成员尊重彼此的隐私权和个人对财产的处置权。父母对子女的爱护不等于就可以随意拆看子女的信件和日记,家庭成员彼此依据宪法和法律应该享有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不得被无辜侵犯。夫妻双方的和睦相处不应该否定夫妻彼此对婚前公证财产的所有权。夫妻恩爱不能以包庇彼此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前提,“相夫教子”不应成为“助纣为虐”。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制化要求师生的彼此尊重。老师对学生的关心和爱护不应成为溺爱,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不应演变为对老师的贿赂和拉拢。老师有责任给学生以精神文明的教育熏陶,也有义务教育学生增加法制观念,不做对精神文明建设起相反效果的事。总之,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应该以教育法的规定为前提,学生守则和教师规范都必须符合教育法的要求。
  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制化要求克服部门主义和小集体主义。文明先进的单位不应该向社会推荐和输送“假模范”、“假典型”、“假标兵”,好大喜功往往会玷污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民主原则、效益原则、廉政原则、勤政原则在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中都应该作为最基本的法律要求灌输其中。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文明风气首先来自于单位中各个成员依法履行自身的应尽的职责,依赖于每个人多向集体作出贡献,少向集体伸手。如果人人都能够做到遇到荣誉让,见到困难上,由法律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能够理顺。
  3、全社会精神文明的法制化
  全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是以公共精神文明建设为标志的。对于社会公众来说,精神文明的作用和影响首先来自于精神文明明确肯定的进步意义。所以,社会价值体系的统一是公共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作为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社会的道德准则和社会时尚都对精神文明的建设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力。所以,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形态中,某一历史时期,社会的主流价值应该是协调和统一的。应该以促进社会进步的主流价值观念作为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中心任务应该是放在如何确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上。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和口号必须与法制建设的原则相协调。否则,在价值多元的前提下是很难产生良好的精神文明风貌的。就现阶段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价值来说,强调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统一观等等价值观念对促进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作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在强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时一定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出发,不能抛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原则来孤立地谈论精神文明建设;二是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也应该注意到各种法律措施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可能产生的影响,不应该脱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来片面地强调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道德准则在法律中的体现必然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原则,社会的主体价值体系必须是协调的、和谐的。不能一方面在经济生活中强调一切向前看,注重高消费,快乐人生;而另一方面在精神领域中又强调要有理想、有道德,为社会多作贡献。价值的不协调必然会造成价值的混乱,从而就会对现实的社会生活产生各种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当然,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不可能介入到社会的每一个领域,因此,在法律无法调整的领域,精神文明的要求就是非常重要的。这种要求应该是与法制的原则和精神相一致的,而不应该产生价值矛盾。因此,无论是法制下的精神文明建设,还是法制外的精神文明建设都应该遵循同样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原则贯彻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才能使社会时尚和社会精神文明的走向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
  精神文明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种物质设施和制度的建设。因此,是否属于精神文明范畴的娱乐设施和文化制度,不能按照精神文明良好的动机出发,应该遵循必要的法律规则的约束。如街头文化活动不应该以破坏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为代价、歌舞娱乐活动不应该介入色情的因素、对外来文化的吸收不应以牺牲本民族的文化传统为前提等等,设施也好、制度也好,要能够起到有效地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首先必须具有合法性。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的精神文明是值得肯定的健康的文明,而依赖非法的手段来建设精神文明只会使精神文明建设走向歧途。
  四、 法制建设的精神文明化
  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在人类历史上,没有脱离了法制而产生出具有进步意义的精神文明形态,也没有脱离了精神文明的形态而独立发展的法制。法制的每一次历史性的进步都是法制本身在精神文明形态上的进步。因此,原始社会的习惯与原始社会的野蛮文明相适应,剥削阶级的法与剥削阶级的道德相一致,社会主义的法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的法制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轨道上运行的。什么时候法制建设符合了精神文明的要求,法制就具有推动历史进步的作用;什么时候法制建设违背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宗旨,法制建设必然会坠入非理性主义的深渊,文明就会遭到践踏。
  (一)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化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相对于道德、习惯等等行为规则而言,其在调整人们行为时的作用是法律具有比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为法律本身所确定的行为规则是为实践证明了的比较成熟和科学的行为规则,是在人们交往行为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对符合精神文明要求的行为规则有效性的正式的肯定。因此,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身就是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体现。法制建设的发展也离不开精神文明的指引,无论是法律制度的形式的发展,还是法律制度内容的深化,都必须反映精神文明成果的进步性,而不应该是违背精神文明的原则,搞扼制文明的法律专制主义。此外,法律制度的历史命运也紧紧地与精神文明的命运相联系。当人类社会精神文明的形态高度发展时,实现了“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为人类精神文明建设成果阶段性体现的法律制度也将最终完成其历史使命而消亡。因此,文明的法制既是法制本身存在和发展的要求,也是推动和促进法制进步的动力。
  (二)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化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律制度的建设并不仅仅停留在制定了多少多少法、建立了多少多少制度等表象层次的法律制度繁荣上,法制建设与其说是一种有形的制度建设,倒不如说其本质是一种精神的建设,即法律制度肯定了最符合时代要求的精神价值,使人们的行为都能够服从这种进步的、理性的精神价值的要求。因此,法制建设是由两个方面的建设构成的,一是法律制度的建设,二是法律精神的建设。并且归根到底是法律精神的建设。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立足点更不应该仅仅放在引进、移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因为,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来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不仅是要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生长环境和条件,更重要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律制度应该是反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体现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法律制度。所以,尽管我们可以在某些方面可以通过立法和完善法律制度的形式跟国际惯例接轨,但是,接轨仅仅限于市场经济运作方式的相同,而丝毫不意味着可以放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抛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体价值,搞无原则的同化。所以,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只能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法律制度中有益的东西,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精神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绝对不能简单予以抛弃的东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设不是要削弱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是要进一步强化精神文明建设。
  (三)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化的具体表现形式
  法制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领域。即包括了静态的法律规范的建设,也包括了动态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因此,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法制建设的精神文明化也应该深入到法制建设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只有从形式到内容全面地精神文明化,法制建设才是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这样的法制才能称之为“文明”的法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从下列各项制度的建设人手。
  1、要有一套成熟的法制建设的理论
  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法制建设要发展、要深入,首先是法制理论的更新和完善。以阶级斗争理论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传统的法学理论虽然适应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需要,并且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得到了强化,但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情况下,继续沿用传统的法学理论,不仅无法进行各种适宜的经济体制改革,而且也无法产生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生长的法律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它的根本特征是要正确地对待公民的民事权利、区分公私法、区分作为公权力行使者的国家和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国家的法律关系主体身份、推行公司化的企业法人制度、增加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功能、制定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的社会法等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同时也需要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不得侵犯、保护市场竞争、限制垄断、保护劳动者权益等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制原则作出规定。当前,要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很好地适应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必须要建立一套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的完整统一的法理。这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的基本要求。没有一套成熟、科学的法理的指导,是不可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的;法制理论的不成熟本身就是法制不符合精神文明的表现。依靠不成熟的法理指导所进行的法制建设必然是盲目的法制建设,而且对法制建设实践的指导作用也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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