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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新论之五:人民监督的法律保障*

  第二,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监督组织体制的建设,完善监督体系。地方人大要有效地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就必须有一套健全的监督组织体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宪法、法律规定了地方人大的监督组织体制,但与地方人大监督“一府两院”这项职权的要求相比,还远未达到相称的地步。地方人大监督组织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已有的监督机构缺少权威性,有些必要的专门监督机构尚未设立以及在监督制度上存在着法律规定上的死角。具体来说,加强地方人大监督组织体制的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应该提高现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下属办事机构的规格和级别,加强这些机构在监督活动中的权威性。地方人大常委会下属办事机构的规格和级别一般都低于受其监督的政府对口部门的规格和级别,这样就造成开展监督活动的诸多不便。一方面,这些办事机构开展监督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较差;另一方面,这些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活动时缺少权威性,被监督对象往往也不太尊重他们。因此,要提高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效力,就应该提高这些办事机构的规格和级别,至少不应低于同级政府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规格和级别,这样才能有效地开展监督活动。二是在地方人大下设专门监督“一府两院”执法活动的机构,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目前在实践中,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都有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能,但除了法律委员会或者法制委员会外,其他的专门委员会更多的是帮助被监督对象解决问题,对于被监督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很少过问。而法律委员会或者法制委员会的监督范围仅限于司法机关和某些特殊的部门和单位,这样就形成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的死角。加上法律委员会或者法制委员会本身又有许多繁重的立法任务,办事机构的编制又少,致使许多监督工作无人去做,也没有能力去管。故建议在地方人大下设一个专门监督“一府两院”活动的委员会,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经常化,另一方面又可以减轻法律委员会或者法制委员会不必要的执法监督负担。三是加强地区人大机构的建设,堵塞人大监督工作中的漏洞。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在地区设置人大机构,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省级人大在地区设置的派出机关。这种派出机关有的叫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有的叫地区人大联络委员会或者联络处(组),有的叫地区人大工作办公室。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张在地区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使地区成为一级国家政权机关;有的不赞同这种意见,主张在地区设立省级人大的派出机关。后一种意见是比较可行。这是因为现在地区设有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区行署,设有省级检察机关的派出机关--地区检察院分院,还设有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唯独没有人大机构,这就造成了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中的死角,而省人大对上述机构的监督又鞭长莫及,所以,应该在地区设立省级人大的派出机构,以加强对地区“一府两院”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5) 充分发挥我国监督法体系中各种法律监督形式的合力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监督法制建设。
  目前,在我国,人民监督、国家政权机关的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党和社会团体的监督等监督形式在保证依法治国、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总体上来说,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必须严格地依法办事,这些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接受人民的法律监督。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政权机关对一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活动是否合法也具有监督保障作用,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人民群众基于一定的目的而组成的社会组织,他们在依法行使权利的时候对国家政权机关和公民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同样也有监督的功能。上述各种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其他社会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监督都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妥善地处理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减少各种不同监督形式之间的磨擦,防止监督力量的互相抵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处理各种监督形式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而言,突出强调一个监督法制的人民性非常重要。以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而言,作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人民监督的对象,首先必须接受来自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其次,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人民集体或者群体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它们在依法活动的过程中,对于国家政权机关和公民个人活动的合法性也可以进行监督。例如,就政党和公民个人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中的关系而言,政党的活动的合法性既要受到公民的监督,与此同时,公民个人的活动的合法性也要受到政党的监督。这种双向监督关系在党员和党组织的关系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一方面,政党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政党中一成员的党员来说,首先有权利进行监督,这种监督的具体形式往往表现在党员依照党章行使自己的党员民主权利时,可以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表达自己个人的意志,对于政党活动中不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东西通过行使自己的党员的民主权利的方式来有效地监督政党活动的合法性。从另一方面来说,政党通过贯彻落实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那些不能遵纪守法的党员,可以给予各种党纪处分从而教育党员能够奉公守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种政党组织和党员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过程中的互相监督的法律关系在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这一点上充分反映了人民监督的合力作用。 
  就加强我国人民监督的合力作用,当前,一个最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如何处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党的监督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它是人民行使自己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因此,从人民监督的性质来看,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法律属性上具有最高性,即使政党的活动也应该接受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法律监督。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领导作用,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通过制定各项政策进行政治领导。所以,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机关活动的合法性也具有监督权。并且由于国家的法本身就是党的政策的具体体现,故党制定政策的过程其实就是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的过程,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不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都要受到来自党的监督的约束。由此便在制度上产生了党委的监督权威大,还是人大的监督权威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对于在实践中加强人民监督的功能,充分发挥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处理好人大监督和党的监督合力问题。从本质上来说,人大监督和党的监督都体现了我国国家政权的人民性。党的政策领导和人大的法律领导是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不同表现形式。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党,它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所以,不应该从制度上把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监督作用同人大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监督作用对立起来,而应该将这两种监督的合力集中起来,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一点上统一全党和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6) 注重发挥人民监督的个体监督和集体监督两方面的积极性,切实保证人民监督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在我国,人民监督既可以通过公民个人的监督来实现,也可以通过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监督或者国家政权机关的监督来实现,人民监督的个体监督和集体监督在人民监督中的作用具有同等地位。从实践中人民监督作用的发挥情况来看,人民监督通过集体监督形式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况比较多,而公民个体监督形式产生实质性作用的比较少,这种在人民监督中个体监督和集体监督不平衡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民监督功能的发挥,也造成了人民监督法律化和制度化含义在实践中理解过窄。公民个人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监督作用未能在制度上予以高度重视,与此相关,人民代表个人的监督作用就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影响作用要低。就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因素:个体监督的自觉性不是很高,一些公民由于对法律不熟悉或者是不具备必要的监督手段因而对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翁的监督作用认识不够;个体监督往往容易受到被监督对象的干扰或者阻碍,实施监督的困难较多;个体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新闻法,一些人对报刊杂志上提出的善意的批评和忠告动辄就要提起侵权诉讼,严重地影响了公民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个体监督的意义宣传得不够,一些人,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身上官僚主义比较严重,对待群众的批评要么是叶公好龙,要么是置之不理等等。上述诸种因素使得人民监督中的个体监督作用的发挥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中的作用,除了应当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以及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监督作用之外,突出地强调公民个人监督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意义重大。一是可以有效地保证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的实现;二是可以提高公民的监督法律意识,增加主人翁的地位感和责任感;三是可以强化公民个人监督作用的效力,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
  当前,加强公民个人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监督作用,应该从制度上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对宪法41条所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一宪法权利在法律和法规中加以具体化和客观化,尤其是要建立公民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对社会不良现象和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善意的批评,并提出有益的建议的制度,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应该作出必须接受来自公民善意监督的法律限制,以此来端正社会风气,净化精神文明建设的外部环境。国家机关除了建立一些必要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的工作制度以外,还应该集思广益,实行政务的公开化,争取建立更多的渠道,让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直接地进入政府的决策领域。在这一方面,湖南省长沙市市委、市政府设立的“诤言奖”办公室就取得了比较成功的经验。为了给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一个献计参政的经常性的渠道,促进全市各项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长沙市市委、市政府决定从1995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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