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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新论之五:人民监督的法律保障*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此,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我国,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也就是说,各政党都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不仅共产党的活动要接受人民的法律监督,各民主党派的活动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目前,我国的民主党派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这些民主党派是同中国共产党长期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亲密战友,是我国统一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维护我国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的一支重要力量。这些民主党派在“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原则下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是我国政治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当然,各民主党派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同样也应该接受人民的监督。
  其次,社会团体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社会团体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这些社会团体依照宪法关于公民享有结社自由的法律规定,通过结社这种组织形式来实现公民的各项宪法权利和自由。许多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们起着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尤其是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在保障公民权利,贯彻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团体虽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各项活动也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否则,社会团体的活动可能就会脱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结社自由的同时,也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宪法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此,人民就有权监督社会团体的各项依法活动的合法性。
  再次,公民个人的活动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管其职务有多大,资格有都老,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表明,在我国,不存在任何享有特权的特殊公民,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接受人民的法律监督。
  3、人民监督的范围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都享有法律监督权力,这是一条总的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是人民利益的根本所在。我国人民监督的内容也是围绕着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而展开的。具体而言,在我国,人民监督的范围包括人民监督各种被监督对象制定法律(包括宪法),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法律和进行法律监督等诸方面。
  (1)人民监督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对于上述各项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监督的法律精神,都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其中,立法中注重走群众路线是人民监督各项立法工作的重要监督方式和最有效的法律监督途径。
  (2)人民监督国家政权机关的执法活动。 实施法律是法律具有权威的根本保证。因此,如果国家政权机关不能很好地按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其赋予实施,那么,显然会造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有法不依的现象。为了保证国家的各项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能够得到贯彻实施,加强人民对国家政权机关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极其重要的环节。在我国,不仅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有正确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的义务,国家权力机关同样也有正确贯彻实施法律的义务。从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既享有监督宪法实施
  的职权,同时又有保证宪法实施的法律职责。人民有权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人民对各级权力机关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力也包括了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执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在我国,人民监督国家政权机关的执法活动,大量的是通过人民代表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的间接监督来实现的。
  (3)人民监督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的活动。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机关。它们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基于事实和法律证据,适用法律于具体的案件的国家政权机关。它们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当然,我国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过程中依照宪法的规定必须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制度上就可以逃避来自人民的法律监督。人民监督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的活动一是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来实现,另一方面,人民依据宪法的规定,可以对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的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
  (4)人民监督一切组织和个人的遵守法律的情况。这里既包括人民对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活动的法律监督,也包括了人民通过各种形式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日常工作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从人民对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来看,我国业已存在的对违法犯罪分子实行管制,对坏人坏事勇敢地进行斗争以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进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等监督形式都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人民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日常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人民监督国家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工作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能够做到勤政、廉政,直接关系到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依法办事,一个不勤政、不廉政的政府必然也是一个不关心人民利益的政府,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到勤政、廉政,政府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很好地履行自身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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