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将
宪法解释的原则等同于
宪法解释的方法,笔者从
宪法解释的实践出发,对
宪法解释的方法作以下几种新的角度的分类,其旨在于更好地认识
宪法解释实践中可资操作的技术手段。
1、从
宪法解释的依据来看,
宪法解释的方法可分为立足于
宪法条文的解释、从
宪法精神出发的解释、历史资料的解释、外国资料的解释、目的论解释以及制定法规则解释、其他法源解释等。
(1)立足于
宪法条文的解释。立足于
宪法条文的解释是
宪法解释中最常用的方
法,尤其是在
宪法解释制度产生和形成的初期,字面解释原则盛行,对
宪法条文含义的解释实行严格的客观主义,
宪法条文中上下条款、相关条款都是解释
宪法条文含义的直接法律依据。一些成文
宪法还在
宪法中就该
宪法中涉及到的若干共同的名词术语、法律关系作统一释义附于
宪法之中,以供理解
宪法相关条文时用。以塞浦路斯1975年
宪法为例,该
宪法第
186条就规定:在本
宪法中,除另有明文规定或上下文另有需
要者外:A、“族社”指希腊族社或土耳其族社;“法院”(庭)包括该院(庭)任
何法官;“希腊族(人)”指第2条规定的希腊族社的成员;“法律”专用于本
宪法
生效后的时期时,指本共和国的法律;“人”包括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的公司、合伙企业、协会、社团、机构或团体;“共和国”指塞浦路斯共和国;“土耳其族(人)”指第2条规定的土耳其族社的成员。B。表示阳性的词包括阴性在内,单数形式的词包括复数在内,反之也一样。C、本
宪法赋予制订任何命令、规则、条例、章程、或发
布指示的权力,应包括以类似方式行使修改或撤销该命令、规则、条例、章程或指示的权力。
(2)从
宪法精神出发的解释。从
宪法精神出发的解释即从
宪法条文中可以明显
推导出来的依据来解释
宪法条文的含义。有的学者将这种解释方法又分为两类,一是
宪法原则解释法,就是从
宪法的原则出发来解释
宪法;另一就是类推解释法,即对需要进行释义的条文比照最相类似的
宪法条文的规定进行释义。在此方法上,成文
宪法的规定很多。如南斯拉夫
宪法序言就规定,序言中所规定的各项
宪法原则是解释
宪法的基础。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临时
宪法则规定,如果最高法院在审查法律、法规、章程、条例是否合宪时,发现联邦法规同联邦
宪法精神不一致,或正在审议中的地方法规或章程的某些条文同联邦
宪法或联邦法律精神不一致,则联邦或酋长国有关当局必须采取步骤取消或修改同
宪法不一致的部分。为了使
宪法精神贯彻于
宪法解释实践的始终,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永久
宪法还特别规定,最高
宪法法院院长和成员应在有共和国委员会主席参加的协商议会一次特别会议上宣誓:“我以全能的真主的名义宣誓,我将遵循古兰经的教诲和穆罕默德的教律,忠于我的宗教信仰、我的祖国和我的人民,保卫共和国制度和革命目标,尊重国家
宪法和法律,为人民谋取自由、利益、财富和尊严,竭尽全力捍卫国家的主权和独立,保卫国家安全。真主将为我的诺言作证。”
(3)历史资料的解释。历史资料的解释是历史解释派的主要观点,即当没有明
确的
宪法条文依据来解释
宪法的含义时,应该收集和查询制定
宪法时相关的历史文件,并从历史资料中找到解释
宪法可资参照的依据。历史资料解释法是在违宪司法审查解释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但在
宪法解释的实践中逐渐遭到现时主义者的抨击,因此,以历史资料解释
宪法日益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和场合。正如温尼斯教授指出的那样:“在
宪法解释中可能必须求助于历史资料,但仅限于为了消除含混、荒谬或其他疑难。”(64)
(4)外国资料的解释。外国资料的解释即适用或参考外国宪法的有关经验来解
释本国宪法的含义,此法一般只适用于在法律传统上有密切联系的国家。英联邦国家常常采用此法来解释本国宪法的疑难。如在尼日利亚,从独立之日起,最高法院就掌握了比较
宪法的资料,并愿意在
宪法解释中使用它们。它经常援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和北爱尔兰的判例。尼日利亚学者对此也表示赞赏。卡苏尼姆教授认为:“参考其他
宪法条文无疑是明智的。”(65)在印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在解释
宪法时也特别注重运用比较法的资料。最高法院明智地指出:“当你面临所解释的
宪法条文不甚清楚或不明确的难题时,你会倾向于探询:其他国家的思想是如何回应由其他国家
宪法相似规定所提出的挑战的。”(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