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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新论之二:论宪法解释*(三)

  为了避免将宪法解释的原则等同于宪法解释的方法,笔者从宪法解释的实践出发,对宪法解释的方法作以下几种新的角度的分类,其旨在于更好地认识宪法解释实践中可资操作的技术手段。
  1、从宪法解释的依据来看,宪法解释的方法可分为立足于宪法条文的解释、从
  宪法精神出发的解释、历史资料的解释、外国资料的解释、目的论解释以及制定法规则解释、其他法源解释等。
  (1)立足于宪法条文的解释。立足于宪法条文的解释是宪法解释中最常用的方
  法,尤其是在宪法解释制度产生和形成的初期,字面解释原则盛行,对宪法条文含义的解释实行严格的客观主义,宪法条文中上下条款、相关条款都是解释宪法条文含义的直接法律依据。一些成文宪法还在宪法中就该宪法中涉及到的若干共同的名词术语、法律关系作统一释义附于宪法之中,以供理解宪法相关条文时用。以塞浦路斯1975年宪法为例,该宪法186条就规定:在本宪法中,除另有明文规定或上下文另有需
  要者外:A、“族社”指希腊族社或土耳其族社;“法院”(庭)包括该院(庭)任
  何法官;“希腊族(人)”指第2条规定的希腊族社的成员;“法律”专用于本宪法
  生效后的时期时,指本共和国的法律;“人”包括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的公司、合伙企业、协会、社团、机构或团体;“共和国”指塞浦路斯共和国;“土耳其族(人)”指第2条规定的土耳其族社的成员。B。表示阳性的词包括阴性在内,单数形式的词包括复数在内,反之也一样。C、本宪法赋予制订任何命令、规则、条例、章程、或发
  布指示的权力,应包括以类似方式行使修改或撤销该命令、规则、条例、章程或指示的权力。
  (2)从宪法精神出发的解释。从宪法精神出发的解释即从宪法条文中可以明显
  推导出来的依据来解释宪法条文的含义。有的学者将这种解释方法又分为两类,一是宪法原则解释法,就是从宪法的原则出发来解释宪法;另一就是类推解释法,即对需要进行释义的条文比照最相类似的宪法条文的规定进行释义。在此方法上,成文宪法的规定很多。如南斯拉夫宪法序言就规定,序言中所规定的各项宪法原则是解释宪法的基础。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临时宪法则规定,如果最高法院在审查法律、法规、章程、条例是否合宪时,发现联邦法规同联邦宪法精神不一致,或正在审议中的地方法规或章程的某些条文同联邦宪法或联邦法律精神不一致,则联邦或酋长国有关当局必须采取步骤取消或修改同宪法不一致的部分。为了使宪法精神贯彻于宪法解释实践的始终,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永久宪法还特别规定,最高宪法法院院长和成员应在有共和国委员会主席参加的协商议会一次特别会议上宣誓:“我以全能的真主的名义宣誓,我将遵循古兰经的教诲和穆罕默德的教律,忠于我的宗教信仰、我的祖国和我的人民,保卫共和国制度和革命目标,尊重国家宪法和法律,为人民谋取自由、利益、财富和尊严,竭尽全力捍卫国家的主权和独立,保卫国家安全。真主将为我的诺言作证。”
  (3)历史资料的解释。历史资料的解释是历史解释派的主要观点,即当没有明
  确的宪法条文依据来解释宪法的含义时,应该收集和查询制定宪法时相关的历史文件,并从历史资料中找到解释宪法可资参照的依据。历史资料解释法是在违宪司法审查解释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但在宪法解释的实践中逐渐遭到现时主义者的抨击,因此,以历史资料解释宪法日益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和场合。正如温尼斯教授指出的那样:“在宪法解释中可能必须求助于历史资料,但仅限于为了消除含混、荒谬或其他疑难。”(64)
  (4)外国资料的解释。外国资料的解释即适用或参考外国宪法的有关经验来解
  释本国宪法的含义,此法一般只适用于在法律传统上有密切联系的国家。英联邦国家常常采用此法来解释本国宪法的疑难。如在尼日利亚,从独立之日起,最高法院就掌握了比较宪法的资料,并愿意在宪法解释中使用它们。它经常援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和北爱尔兰的判例。尼日利亚学者对此也表示赞赏。卡苏尼姆教授认为:“参考其他宪法条文无疑是明智的。”(65)在印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在解释宪法时也特别注重运用比较法的资料。最高法院明智地指出:“当你面临所解释的宪法条文不甚清楚或不明确的难题时,你会倾向于探询:其他国家的思想是如何回应由其他国家宪法相似规定所提出的挑战的。”(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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