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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新论之一:切实保证宪法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但是,应该看到的是,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而在实际中对宪法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工作做得并不够。突出的问题有三点: 1、宪法实施的监督泛化。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并不是某个国家机构的专门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而人民基于人民主权原则从理论上也保留了对宪法实施的最终监督权。这样就产生了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专一性较差。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并不是非常清晰。如果宪法实施未得到有效地监督,那么,这种失职行为到底应由哪个国家机构来承担法律责任呢?这一点从宪法的规定和从法理上加以分析都不是非常清楚的。所以,要提高监督宪法实施的效率,事先要解决一个监督权专有化的问题。当然,从我国的宪法所确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出发,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在法理上应属于全体人民,但是,由哪个国家机构来具体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在法理上并没有很好地加以解决。是所有的国家机构和组织及普通公民都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还是将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赋予专门的国家机构,这个问题应该加以认真地研究。处理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以责任定职权,能够承担不履行监督宪法实施职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者就可以成为监督宪法实施者。当然这种责任的承担者在我国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宜。 2、宪法实施的监督弱化。虽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所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现的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尽人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近年来的工作中注意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但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年面临着艰巨的立法任务,没有足够的时间来专门研究监督宪法实施的问题。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的认定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法律法规的备案主要是形式上的,尚未实行实质性的备案工作。这就导致了监督宪法实施工作一直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薄弱环节。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应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专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认真地审查法律法规和重要的国事行为的合宪性问题,并在总结我国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责任制度,唯其如此,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才
  能真正地起到实效。3、宪法实施的监督淡化。 由于我国目前对宪法的法律适用性研究得不够深入,加上宪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司法审判程序,并且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也未理顺,因此,在实践中就产生了各种模糊认识。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许多人认为宪法不是法,它只是一个依据,因此,不存在实施的问题,这样对宪法的实施无需监督。受这种思想支配,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的重视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对其他监督制度的注重程度。应当看到,宪法实施的监督是各种监督制度的基础,没有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其他监督制度就不可能真正地发挥作用。尤其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更是要注重宪法实施监督的意义。如果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心仅仅放在有关的经济法律规范的贯彻和落实上,那么,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入发展,单纯的经济手段就无法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深层次的矛盾。因此,只有加强以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为核心的监督制度的建设,才能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活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保驾护航。
 
  三、加强宪法保障制度建设
 (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所规定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还不能完全等同于一些法治国家中的积极的违宪审查制度或者是消极的通过宪法诉讼实现的违宪审查制度。要保证宪法实施的效果,通过监督宪法实施来促进宪法制度的建设,首先必须要确立违宪的观念。也就是说,实施宪法可能符合宪法的要求,也可能不符合宪法的要求。因此,对宪法实施就必须进行违宪审查。没有这种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仅仅靠宪法实施监督机关敦促宪法实施者自觉地按照宪法的规定去做,一般是低效的。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建立由宪法实施监督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现实性比较大。也就是说,在我国,目前可以建立积极的违宪审查制度。因为从作为消极的宪法审查制度的宪法诉讼来看,由于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个比较大的诉讼法,所以,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如果遭到侵害,那么,公民可以通过三大诉讼法来加以解决。搞宪法诉讼,从建立一项制度的效益来看,是不必要的。而且由法院来审理宪法案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精神不太吻合。因为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我国的政治制度不搞三权分立。所以,合宪判断权只能由制定宪法的机关进行,司法机关不能享有违宪审查权。否则,就会严重地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法律权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受理宪法实施案件,若不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也是无法进行的。而设立宪法法院最大的难点就是宪法法院的地位。如果宪法法院地位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必须修改宪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宪法法院地位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那么对大量的法律的合宪性的审查就缺少必要的法律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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