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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新论之一:切实保证宪法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宪法实施的监督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要求
  宪法是根本法,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一切法律规范制定的前提和依据,又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宪法并不是可执行可不执行的纲领或者是国家政策,而是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宪法宪法所具有的法律规范性特征予以明确肯定。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现行宪法

  2条
又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
  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很显然,现行宪法关于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是不能仅仅靠宪法的规定就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人们的行为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有没有出现蔑视宪法的权威性,享有各种宪法规定权利之外的特权的现象等等违宪问题,必须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才会发生。按照宪法的规定去做是宪法实施的基本要求,同样,对各种违反宪法现象的处理,也是实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该看到的是,对违反宪法规定的问题的处理可以保证宪法的权威性,促进宪法在实践中得到良好的实施。但违宪现象必然会造成一定的消极性的社会后果,这种社会后果的消极影响并不是撤销几个法律和法规,处理几个违宪的组织和个人就能完全解决的。尤其是在违宪制裁制度尚未建立和健全之前,要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宪法得到有效地实施,最有效的手段还是对实施宪法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这种法律监督包括了两个方面的监督内容,即:既要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问题,又要监督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为的合宪性问题。如果既不建立违宪制裁制度,又不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那么,宪法实施的效果就无法得到保证,宪法的根本法权威也就可能只是具有形式和宣传的意义,而不能产生实质意义上行为规范的作用。
  (三)宪法实施的监督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
  我国现行宪法一方面在宪法条文中规定了自身的根本法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宪法在实际中得到有效地实施,现行宪法又规定,宪法的实施应该受到必要的法律监督。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现行宪法的上述规定,无疑使宪法的实施得到了制度上和组织上的保障。
  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规范的合宪性,现行宪法赋予宪法实施监督机构许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职权。现行宪法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也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为了保证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为的合宪性,现行宪法也赋予了宪法实施的监督机构许多对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为合宪性的监督职权。现行宪法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法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等。现行宪法71条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基于上述宪法的规定,宪法实施的监督并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而是宪法实施监督机构应该做的事情。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说,作为宪法所规定的监督实施宪法的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既是一项宪法赋予的职权,又是宪法宪法监督机构设置的监督职责。如果宪法实施的监督机构不能很好地利用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去从事监督宪法实施的活动,那么,从法理上可以判断,这种不作为的行为本身也属于违宪的范围。从比较宪法学的角度来看,许多国家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形成了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不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也属于违宪的宪法惯例。如日本宪法学界认为,政府机关对规定权限的不行使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国家赔偿责任。因此,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宪法实施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地履行宪法所赋予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法律职责,这既是现行宪法设定专门的监督宪法实施机构的意义所在,也是健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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