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新论之一:切实保证宪法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莫纪宏
【全文】
一、
宪法实施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
(一)
宪法实施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传统的观念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渐改变了传统的观念,形成了新的认识,对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82年现行
宪法在总结建国三十几年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计划经济模式作了基本肯定,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2年现行
宪法又突出了市场手段的重要性。该
宪法第
15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市场机制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现行
宪法及时总结
宪法实施中的经验,对促进市场经济发育的私营经济的补充作用予以充分肯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两条修正案,其中,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2年年初,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这个精辟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做持久的努力,又要有紧迫感;既要坚定方向,又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积极推进。
为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
宪法根据经济体制改革中取得的最新经验和认识,及时地肯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地位。总结十一年的
宪法实施的经验,1993年3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
宪法
修正案,将
宪法第
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此为基础,
宪法修正案还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保障措施的若干规定。
宪法修正案的上述规定意义重大。它不仅仅是
宪法条文的简单修改和变动,而是
宪法实施要求的真实反映。现行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是在遵守
宪法关于国家经济制度和经济活动原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依法改革活动,而不是非法的改革活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各项具体的经济体制改革措施都是按照
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现行
宪法修正案之所以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直接的修宪原因是由于在
宪法实施的过程中逐渐地认识到
宪法关于“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所以,结合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实际,参照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法治国家的宪法规定,现行
宪法及时地肯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地位。如果
宪法不能及时地肯定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地位不予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就不可能获得合法的依据,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可能就会矛盾重重。所以说,
宪法修正案的上述规定来源于
宪法实施的实践,同时又较好地适应了
宪法实施、维护
宪法尊严的要求,为有效地实施
宪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
宪法实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的一项基本国策。早在1979年中共中央
《关于坚决保证
刑法、
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指出:法律“能否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邓小平同志也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1)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
国。我国现行
宪法第
5条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
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此,作为根本大法的
宪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前提和出发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严格、规范和健全的法治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严格地符合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客观规律,其中价值规律可以对资源通过市场调节进行有效、准确和及时的合理配置。要遵循市场经济本身所具有的客观规律,任何人为、主观、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做法都可能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人治必然会导致市场经济发展的停止。这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必然规律。所以,不尊重法治,忽视
宪法和法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权威,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也就不可能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良性发展。
由于现行
宪法及时地肯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地位,因此,根据
宪法的规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可以使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获得充分的宪法依据,而且可以强化
宪法本身的法律权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不应该脱离
宪法的有关规定来制定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法律或法规。超前立法或者是确立市场经济运行法律规范体系应该限制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那种“突破立法界限”以及“大胆立法”的思想不利于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产生,相反还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削弱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地位。所以,认真地实施
宪法,依照
宪法的法律规定来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既可以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得到遵守,又能够有效地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则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有效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