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范家强
【关键词】产品质量 产品 侵权责任
【全文】
产 品 侵 权 责 任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析申春华与青岛崂山啤酒厂伤害赔偿纠纷案
范家强
<问题的提出>1995年5月13日17时左右,原告申春华在家中吃饭,不慎将写字台右橱门碰开,橱门将放在地上的一瓶崂山啤酒碰倒,引起爆炸,玻璃碎片击中了申春华的右眼球。经诊断为角膜巩膜破裂,眼球穿透孔。鉴定结论:伤残六级。原告申春华向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青岛崂山啤酒厂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的伤害是因为自己碰倒啤酒,属外力所致,并非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市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生产厂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对消费者负责。原告不慎将被告生产的瓶装啤酒碰倒即引起爆炸致伤右眼,说明被告的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被告辩称不属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所使用啤酒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故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1156元。被告不服上诉。经青岛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产品侵权责任采用严格责任。本案中该瓶啤酒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是关键问题。由于该瓶啤酒爆炸后失去了检验制造缺陷的条件,而上诉人又不能提供该批生产使用的啤酒瓶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故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使该瓶啤酒质量合格,对瓶装啤酒这种可能爆炸伤人的产品,上诉人也有义务按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部门规定,加注警示字样。故上诉人或是承担制造缺陷责任,或是承担指示缺陷责任。上诉人认为该瓶啤酒没有缺陷不能成立,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应适用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原审判决虽适用法律不当,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解研究>
对于这一案件的实体处理,其结果是好的,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谁受益谁负担风险”的罗马法原则。受理法院对该案裁判之理由涉及产品侵权责任的性质、概念、构成及民法理论的若干重要问题,实有研究的必要。本文拟对本案试作评释,以求同仁赐教。
一、关于本案适用法律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