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英语立法语言的模糊与消除

略论英语立法语言的模糊与消除


Research on The Vagueness of English Legislative Language and Its Removal


董晓波


【摘要】众所周知,立法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而其中最重要
的特点就是准确性。但是,在实践中,立法语言无法避免模糊性。本文主要探讨了英语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成
因及立法者为了制衡法官自由裁量权而采取的消除方法。

【关键词】英语立法语言;模糊; 消除
【全文】
  1.引言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潘庆云,1997:158)。英国哲学家大卫·修谟曾经说过:“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述法律的工具,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舒国莹,1995)。为了使立法语言具有权威性,排斥多义与歧义,准确性历来是立法语言的灵魂,也是立法者尽力追求的主要立法原则之一。但事实上立法语言存在着许多模糊性,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立法者力求消除却难以消除的现象,且贯穿法律活动的整个过程。Pearce (Maley,1994:28)指出,在澳大利亚和英格兰约40%的法庭活动需要对特定的立法条款的意义作出裁决。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由此可见一斑。本文拟探讨英语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成因及立法者为了制衡法官自由裁量权而采取的消除方法。
  2.立法语言的模糊性
  立法语言具有高度的精确性和严密的科学性,这是由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所决定的;但毋庸讳言的是立法语言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抽象性,这却是其受社会生活的复杂与纷呈所制约的结果。用现代语言学理论分析,某些法律语词不仅仅是模糊、抽象,而且它相应地缺乏明确可指的“语言对象”。或者说,正因为缺少了相应的“语词对象” ,法律语言才具有了模糊与抽象的特性。当我们使用语言符号“hand”时,那么这一符号就在客观上代表了一个明确可指的“语词对象”。然而,当我们谈到“equity”、“justice”、“equality”、“freedom”时就不存在如“hand”那样明确可指的“语词对象”,而对这些词语辖定涵义时,就势必要借助其它模糊抽象的概念,而这类词语本身又需要对它们进行语义上的阐释,这就使得立法语言更加抽象模糊。(刘愫贞,1997)
  立法语言的模糊性还在于有限的法律规范不可能尽数对应所有的社会行为。在立法过程中,往往难以十分准确地对事物进行一一界定,立法者不可避免地要运用模糊性的表达方法,以期包容无法准确界定的事物,使法律规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