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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新论》序文: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2、宪法实施制度。宪法实施是“宪治”的动态过程,一国宪法若不能得到全方
  位的实施,宪法的功能就只能局限于有限的几个方面。目前,就宪法实施制度在理论上应解决的问题就是宪法规定能否在实际中实施,也就是说,是不是所有的宪法规定在实际中都能得到同等程度的实现?国内有许多宪法学者提出可以建立宪法实施的指标评价体系,据此来评定宪法规定得到实施的可能性。这种观点也必须解决一个逻辑上的难题--是否所有的宪法规定都可以指标化。从工程学的角度来看待宪法实施制度,除了要充分论证宪法实施的可行性之外,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宪法实施规划和计划系统。许多人把宪法实施中的监督机制视为宪法实施制度中很重要的环节,但这种思路很难解决由此带来的监督机制的反馈和监督机制的科学性问题。尽管如此,宪法实施制度也是实行“宪治”必须建立的法律制度。
  3、合宪评价制度。在宪法所确定的制度行为与现实中的事实行为之间,合宪评
  价制度是确定两者之间逻辑对应关系的中介。没有合宪评价制度,宪法规定就不可能对事实中存在的社会关系起指导和调整作用。合宪评价制度中最重要的要素包括违宪要件、违宪审查、宪法诉讼等。只有建立了合宪评价制度,“宪治”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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