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存在的社会基础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因此,宪政发展的水平在客观性上总是与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保持某种比例平衡关系。在宪法学的研究中,切不可将宪政抹上更多的主观色彩。
在现代社会中,强调依法治国能否脱离宪政原则来进行呢?笔者认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宪政。因为依法治国在法理上必须要解决好两个逻辑前提,一个是依什么样的法?另一个就是治什么样的国?没有
宪法作为法律核心的法是无法依从的,因为毫无头绪、任意繁殖的法律原则只会导致法律功能本身的严重异化,即法律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负担;不讲宪政的国家,治理目的很难摆脱人治的影响,宪政原则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强调制度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严格对应,反对多轨并行的制度操作系统。因此,从宪政原则来看待依法治国的内涵,其实质就是依宪治国,实现“宪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宪治”至少有以下几个环节是应当予以重视的:
1、必须要有一部准确反映一国现存基本社会关系和重要社会关系的
宪法,
宪法
要有科学性,首先必须要准确全面地反映现实。如果一国制度行为可以在
宪法之外发生,那么,
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逻辑大前提其可靠性就很难演绎出有效的法治原则,一国制度行为和事实行为之间就无法完全通过法律机制来调整和连接。因此,宪治要求
宪法之外无法则。
2、部门法原则必须要有
宪法上的依据或者是可以获得
宪法原则的有效支持。因
为如果让部门法原则脱离
宪法原则独立发展,一国法律制度就无法形成统一的法律理念,依法治国本身的内涵就可能会在自身原则的演绎变化中出现各种不可克服的悖论和矛盾。所以,所谓法律的超前意识和法治先行原则是否真正地符合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是应当加以认真考虑的。
3、
宪法应具有适用性,也就是说,
宪法规定应该成为判别各种法律规范、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