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在人大代表的酝酿和选举过程中,在人大常委的酝酿和选举过程中,应当将个人报名作为第一道程序,组织考察作为第二道程序,知识考试作为第三道程序,同投票人见面并回答问题作为第四道程序,投票选举作为最后一道程序。这样做既引入了竞争机制,有利于调动选民和人大代表的积极性,有利于适合从事人大工作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又可以保持党组织的调控作用,防止自由竞争的弊端,符合《十六大报告》关于“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17的精神。
(二)完善组织法,促进人大常委自我提高。
我国现行的组织法只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而没有规定人大如何监督常委会的工作。有学者指出:“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只有‘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唯恐其工作报告赞成票得票太少甚至不被通过,而常委会负责人却很自信其工作报告会高票通过。在代表大会上,极少有代表对本级常委会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和批评,或就重大问题提出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话、质询,至于代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发提出罢免案的更是罕见。”“正是由于常委会缺乏对代表大会负责的意识,由于代表对常委会很少监督,常委会因此难于从内部生成自我激励机制和推动力,其工作自然缺乏应有的生机。”18笔者以为,这种状况应当尽快改变。为此,必须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强化选民和人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的监督机制,促进人大常委会以及每个常委的自我激励和自我提高。
此外,新闻舆论也应当加强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改变目前“对常委会工作的报道多是会议和程序性报道,信息量少,缺乏思想深度,报道方式平淡呆滞” 19的问题。对于不作为问题,对于决策失误问题,对于把关不严问题,对于立法质量不高问题,……新闻舆论应当适当曝光,这同样也能促进人大常委会以及每个常委的自我激励和自我提高。
(三)建立人大常委培训制度。
在我国各个政治系统中都有干部学校和相应的培训制度,党群系统有党校、社会主义学院、团校、妇干校等等,行政系统有行政学院、经济干部学院、警官学院等等,司法系统有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等,这些学校或者学院常年对本系统的干部进行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唯独作为国家权力核心的人大系统没有自己的干部学院,更没有本系统的干部培训制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建立人大常委培训制度,对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人大工作经验的常委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对于已经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人大工作经验的常委也要经常参加短期脱产研修培训。在目前尚没有专门学校的情况下,可由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承担人大常委的培训任务。
(四)为人大常委配备业务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