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是我国社会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15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在目前还不能完全实行专职化的情况下,专职人员占多大比例才能保证常委会正常工作呢?有调查者报告说:“专职委员应占多大比重,大多数的意见认为,其比例应当高于三分之二”。16
笔者认为,担任人大常委的人士,不是绝对不能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但是,一般应当要求兼职者将人大常委当作主要职务,而将其他职务当作兼职对待。
(三)关于专业结构。
人大常委会作为主要的政权机关或立法机关,其组成人员大多应当是法律专家,至少应当是比普通公民更具备法律知识的人。
美国国会中,三分之一的参议员、三分之二的众议员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这不是美国宪法的硬性规定,而是在政治竞争中自然形成的。我国宪法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结构也没有硬性规定,如果完全实行“市场竞争”,专业结构自然也会有一个合理的配置。但是,在目前条件下。依靠“市场”配置是不现实的。因此,就需要在党的组织工作中,在人大常委的提名和酝酿的过程中,对于人大常委的专业结构适当地作一些“计划调节”,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中有五分之一左右的法律专家。对于其他委员,也应要求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
(四)关于学历和界别问题。
从法律上看,人大常委没有学历要求。世界各国的议员资格也大体如此。从实际工作的需要看,人大常委应当是有文化的人。但是,“文化”应当从能力上考察,而不应当从学历上考察。在党的组织工作中,在人大常委的提名和酝酿的过程中,学历问题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因素,而不宜作为绝对条件,否则,就与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不符。
关于界别问题,《十三大报告》曾经有过考虑,近年也有学者论及。但是,笔者以为,我国的人大常委会近似于西方国家的议会下院,本身就是一个界别,属于立法界,不宜再考虑界别结构。我国政协的主要任务是参政议政,有点近似于西方国家的国会上院,即参议院,倒是应当充分考虑界别结构问题。
四、优化人大常委会结构的法律措施和激励机制
优化人大常委会的结构,提高人大常委会整体素质,既要有明确的标准,又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和法律措施。否则,我们能做到的恐怕只能是形式上的优化,而很难做到实质上的优化。
(一)完善选举制度,引入竞争机制。
我国现行选举制度尚未融入竞争机制,不利于适合从事人大工作的各界优秀人士进入人大系统工作。现在,想当法官、检察官的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公开竞争,公务员也基本上公开招考,党群系统和行政系统的部分领导干部也可以公开竞争选拔,唯有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不能公开竞争,这明显落后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大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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