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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大常委的结构优化——《十六大报告》法治创新理论系列研究之二

  在现代国家,议会是最重要的政治舞台之一。中国共产党将本党大批年轻且有知识、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党员推举到各级人大常委会之中,既能充分激活人大常委会的各种机制,又能为本党培养和锻炼大批后备干部,从而使本党更具有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竞争力,使本党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执政地位。
  三、人大常委会人员结构优化的标准问题
  在目前条件下,人大常委会具备什么样的结构才能算是一个优化的结构呢?笔者以为,优化的标准不宜从理想出发,而只能靠船下篙。
  (一)关于年龄结构。
  我国宪法对担任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在年龄上有特殊要求,必须年满四十五周岁。对于被任命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人,法律要求必须年满二十三周岁。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法律上没有特殊要求。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有资格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因此,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平均年龄应当低于法官和检察官的平均年龄。
  年满十八周岁就可以进入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规定是合理的。行政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司法机关实行“小集体”负责制,他们的工作对于个人的经验要求更高,因而对于年龄的要求较高一些是合理的。人大工作主要是议决而不是执行,人大常委会实行“大集体”负责制,要求每个人都能充分反映民意和各方面的利益,而对于个人经验的要求相对不高,所以,年轻一些是合理的。此外,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于议员的年龄要求都是十八周岁,我国也没有必要提高年龄门槛。
  年满十八周岁就可以进入人大常委会虽然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在实际上,这只能是一种理想模式,一时难以做到。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要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问题提到党的组织工作的议事日程上来,先改变将人大常委会作为安置老干部的场所的做法,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老中青三结合。
  据报道,2002年8月,中共中央对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55岁左右的要占五分之一以上。14这一要求离老中青三结合还有相当差距,但是,毕竟迈出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年轻化的重要一步。
  (二)关于专职和兼职比例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兼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务。但是,宪法对于人大常委会委员兼任军事职务和社会职务未作限制。这就产生了专职和兼职的比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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