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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大常委的结构优化——《十六大报告》法治创新理论系列研究之二

  (二)优化人大常委会的结构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部分中心城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及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都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这些人大常委会的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立法质量的高低。
  《十五大报告》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时指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11这表明,当时的立法质量是不高的。在五年后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重申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12的要求,这表明,经过五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的立法质量在总体上仍然不尽人意。这当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结构不合理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要想在2010年建成科学的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优化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结构可以说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三)优化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结构是改变党的领导方式的需要。
  最近几年,江泽民多次强调要改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再次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九项任务之一提了出来。那么,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将如何改革和完善呢?这需要作艰苦的探索。笔者以为,将党的组织工作的重点从行政机关转移到代表机关,将党的决策方式从直接决策改变为间接决策(即经过人民代表机关发挥党的决策职能),将党的活动中心从一线(行政与执法)转移到二线(立法与监督),可能是一条可行的途径,至少是值得一试的途径。与此相适应,党组织就应当将年富力强、学识渊博、责任心强、有社会活动能力的优秀党员推举到人民代表机关中去,并且通过这些党员的高效率的活动,使各级人大常委会成为最有权威的国家机关。
  《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13
  如何做到这三者的有机统一呢?笔者以为,坚持党的领导主要的应当是在组织上、政治上和思想上坚持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关键是要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它们的组成人员能对人民负责,代表人民的利益,服从人民的意志;依法治国要求立法机关制定出科学完备的法律并且能够监督法律的实施。要做到这三条,并且使三者有机结合起来,都需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的结构,需要从党内党外选派最优秀的公民作为候选人交人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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