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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大常委的结构优化——《十六大报告》法治创新理论系列研究之二

试论人大常委的结构优化——《十六大报告》法治创新理论系列研究之二


刘大生


【摘要】《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优化人大常委会人员结构的任务是非常及时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近期建议从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专兼职比例三个方面改善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结构,还应当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和激励机制促进人大常委在素质上自我提高。

【关键词】人大常委;问题;优化;意义;标准;措施
【全文】
  《十六大报告》在谈到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时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①这里,“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在中国共产党的中央文件中是一个新的提法,表明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仅是一种信念,而且更是一种行动纲领。“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对于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对于今后几十年中国政治变迁的历史走向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人大常委会在人员结构上存在的问题
  《十六大报告》之所以要求“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是因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组成结构上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龄结构不合理。
  年龄结构不合理的主要表现是老同志过多,年轻同志太少。浙江省某州级市人大常委会共有常委35人,其中,39岁以下的1名;40岁—49岁的1名,50岁—55岁的9名,56岁—60岁的18名,61岁以上的6名。②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中,50岁以下的年轻常委所占比例更少。这种年龄结构显然是不合理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第一,不利于人大工作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因为大多数常委年龄在55岁以上,干完一届就已经到了甚至远远超过了退休年龄,换届时基本上要大换班,常委会的整体工作不可能有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多数常委工作没有积极性。由于换届时实行大换班,进入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大多是从党群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退下来的,一方面是在主观上有退居二线心理,另一方面是在客观上对人大工作不懂行,因此,他们往往是“头年看,二年学着干,三年认真干,四年一过等着换。” ③
  (二)专业结构不合理。
  各级人大常委会中的专业人员少,特别是法律、财政、城市建设方面的专家、学者所占比例比较少。以黑龙江省黑河市为例,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中,“懂得经济工作的人员最多只占20%,最少不足10%”。④浙江省某州级市人大常委会35名常委中,“大多是学工科、理科的,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的仅有2人。”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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