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单的法律特征:1)货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接受货运条件并交接货物的证明,具有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据效力;2)货运单是托运人对所运货物享有合法处置权的证书;3)货运单是托运人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和运费的收据;4)货运单是货物随附的识别、向第三人(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依据。
货运单不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收货人收货时不是凭运单,而仅需身份证明;其次,货运单不具有流通性,即运单不能转让。
五、提单的性质和特征
提单是十分特殊的运输单证。其作为运输文件,与运输合同具有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但其又非一般的运输文件,具有独特的法律性质并有远大于一般运输单证的作用。
(一)提单的产生原因
提单的出现有着多种的社会背景和经济条件,但归根结底是基于贸易的需要。贸易是商品交换的方式,交换双方所在地理位置的距离决定贸易所带来利润高低。同地贸易,虽然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相当便利快捷,但是也就不存在商品的运输。异地贸易,尤其是国际间的贸易,地理上的距离可以几倍甚至数十倍地增加商品的利润,但是却产生了运输问题和交易复杂的难题,运输史上长距离的贸易运输主要是在海上。船舶的航程远、速度慢、时间长,在托运人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需要数月甚至成年的时间才能收至货物。托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丧失占有权的状态,阻碍了贸易的速度。贸易关系和运输关系的这一状况,使托运货物的商人迫切要求承运人出具一种能够代表运送中的货物的所有权的单证,以使其在不占有该物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出售该物。这就是有关提单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产生的经济关系原因。
提单是适应海上贸易和运输需求而产生的,换言之,运程长、行速慢、时间久的运输方式,需要承运人签发能够代表运送物所有权的运输文件。而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高速、快捷的航空运输亦对提单具有类似要求,如1933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布》(华沙公约)中还无关于提单的规定,1963年的海牙议定书补充规定:“本公约不限制填发可以流通的航空货运单。”至于运输速度介于海运和空运之间的陆上运输,对提单的需在也就不言自明。
(二)提单的性质和特征
根据我国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按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据此,提单有以下性质和特征:(1)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具有物权的效力,拥有提单等于拥有货物。因此,提单可以依法转让,可以用于抵押和贸易中的结算。(2)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提单是运输单证的特殊种类,其原始作用仍在于证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达成的运输合同。(3)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载的证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表明已接受、占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因此提单具有收据作用。(4)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持有提单等于拥有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承运人应将货物交付给持提单请求提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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