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四部分 运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形式对合同的效力有直接影响,不同形式的合同法律效力不同。要式合同原本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即只有具备这些形式和手续,合同才能成立生效。我国的合同形式有口头、书面、公证、鉴证、批准、登记等形式和手续,但是否为要式合同须由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要式合同主要有经济合同、涉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等。对于运输合同,凡属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国内货物运输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为要式合同。在我国专门运输法中,虽未直接规定其为要式合同,但是根据保运输方式的特点,对相应的运输凭证均有详细规定。运输凭证是否就是运输合同的形式,其与运输合同的关系,应作具体的分析。
  从现代合同法原理看,合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限制首先来自标准格式合同,其次是来自国家的立法。
  标准格式合同的出现,是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大规模公用企业,尤其是运输企业,不可能就具体合同的内容同相对方进行繁琐的协商,采用标准格式合同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愿望, 可以使交易变得简便、 快捷。但是,由垄断、独占组织单方制订的合同条
  款,往往体现单方的意志,而限制相对方的合同自由。
  因此,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能决定,垄断、独占方单方面制订标准格式合同条款的自由意志必须加以限制,法律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允许合同一方享有自由,而无视相对方的自由。因此,要求必须以法律、习惯和公平原则制订合同条款。
  现代合同法律制度中,有标准合同和附合合同的分类方法。标准合同实质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拟定的合同条件的“整体性同意”。在这种合同关系中,一方只有订与不订合同的自由,其他的自由则全部丧失。对这种标准合同,法国合同法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性标准合同,即由行政机关制订并通过行政权力予以执行的合同。制订此类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对双方当事人中因太弱而难以自我保护的一方给予特别的保护。另一类是私人标准合同,即由某些大企业和组织制订的确定企业与其顾客之间合同关系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具有强制性,并不完全代表垄断、 独占一方的自由意志。 事实上,行政性标准合同是十分普遍的,而私人标准合同是有限的。
  在我国运输领域中,行政性标准运输合同普遍运用于铁路、民航、内河、海上以及公路运输关系中,只有涉外运输中才有“私人标准合同”。而这些标准合同,绝大部分是由政府主管机关以行政规章、运输 规则的形式制订的。因此,这些标准合同具有行政法规范的同等效力。至于附合合同,其在实质上与标准合同没有区别,概念上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但学者认为附合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