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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运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是构成合同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具有对立统一的属性,表现为一立当事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一方权利和义务构成另一方的义务权利。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经济关系在法上的体现,是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产物。不同的合同关系,权利和义务的表现有不同。在运输合同中,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导致合同内容,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化。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来自运输法中合同规范的规定,而不是来自当事人经自由协商确定的合意。运输合同法仅给当事人留下十分狭小的自由协商空间。这是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主要特性。
  1、 运输合同内容确定化的表现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均属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等构成的法所确认为的,但归根到底都是由特定社会中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换言之,经济关系决定法律关系。运输经济关系对法提出特殊要求,运输法是反映这一特殊要求的主要法律形式,运输合同法规定和反映这一特定要求的基本内容。
  不同运输生产方式所形成的运输关系不同,反映在运输合同法中,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有所不同。但运输生产的共性,决定各种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具有共性。同时,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不是单一的。运输关系的复杂、多样性决定其由不同的法的部门予以规范和调整,即调整运输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属不同的法的部门。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来自诸多的部门。我国现行法的体系中涉及运输合同关系的法的部门主要是专门运输法律、《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从法的渊源上看,还涉及由客运规则、货运规则所构成的运输行政规章。
  第一、《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关系方面的基本法律。无疑,《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适用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民法通则》还不是民法典,其概括、笼统的法律原则规定,在运输合同领域中不具有运输经济关系所要求的全部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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