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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研究报告

  本案经中心律师赴农村调查核实:李义林身为校长、共产党员,利用职权,对学生实施强奸犯罪,行为恶劣,证据确凿。但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经律师了解,发现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个别司法人员对案件极不负责,未作认真深入调查,仅听犯罪人一面之辞,理由是,被害人一死,无从查证。当律师拿出律师调查的证据时,司法人员表示承认失误。二是司法机关认为这样判决是为了让犯罪人能回到家中收集钱以赔偿受害人,如果犯罪人被关押起来,民事赔偿就落空了。这样的考虑听起来似乎是为照顾受害人家属,单却严重违背了法律。目前,本案再中心的干预下,虽然当地司法部门承诺尽快处理,但半年过去了,被害人尸体仍停在医院,已是高度腐烂,犯罪人早已不知去向,民事赔偿部分也未落实,司法机关也未采取得力补救措施,致使本案至今仍在漫长而艰难的处理过程之中。
  纵观本案的处理全过程,反映了中国落后农村地区一些执法者不依法办事和不负责的较差的职业素质、拖拉的办案作风以及当地风土人情习惯代替法律处罚的不良状况。
  2.6 救济权受侵犯的案件
  以山东省滕州市前闫村闫玉梅三姐妹不服伤害案判决和要求民事赔偿上访申诉案为代表,表现出女性农民在农村封建家族势力环境中,失去男性家长后遭受的苦难与不幸、单又得不到社会救济的残酷现实。
  1982年至1985年闫父病重及去世前后,闫氏三姐妹被叔父一家人打伤,家产被毁,财产被夺,导致闫氏三姐妹极其母亲无处安身。司法机关虽然追究了凶手的刑事责任,但未对财产损失作出判决,造成三姐妹不断申诉上访、四处流浪,并多次被公安机关收容、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此期间,其原籍全体农民集体转为城市户口,三姐妹户口被遗漏。在长达12年的流浪和上访申诉中,三姐妹没有身份证明,所以一直将原判决书珍藏于身,视为救命稻草。该案曾经受到江西省、辽宁省和山东省多位高级领导的重视,但终未解决问题。三姐妹决心出家为尼,单因既无身份证明、又无民政部门介绍信,各寺院均拒绝接受。中心律师认为,闫氏三姐妹理应得到社会救济,所以反复与民政部门、妇女组织、宗教团体和慈善机构联络,但终未如愿;后经律师与河北省廊坊市杨官屯印刷厂联系,该厂自愿安置三姐妹在厂就业,但闫氏三姐妹疑心重重,不能信任,拒绝接受安置方案,安置方案以失败而告终。
  该案三位女性当事人无家可归、流浪长达12年,社会和政府的救济职能无从体现,她们又不感接受个别好心人的救助,承办律师已经无计可施,闫氏三姐妹遭遇悲剧结果是必然的。
  2.7 总结
  中心接受和承办的典型、重大疑难案件及一般案件,都不是公民个人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是个人与社会的矛盾。案件是否典型、是否重大、是否疑难,完全取决于这种矛盾和冲突的激烈程度。
  就社会而言,法制不完善、权利缺乏有效制约、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腐败现象、官僚主义等等,都是非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事件发生和不能有效制止的根源;就公民个人而言,权利意识淡漠、文化水平低下、思想狭隘偏执,是导致合法权益易受非法侵犯、受到非法侵犯后保护不利的内因。
  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结果,虽然受律师个人水平和能力以及责任心的制约,但主要是由现实社会条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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