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犯罪学的创立
李宇先
【关键词】加罗法洛 犯罪学
【全文】
研究犯罪学恐怕不能不提到意大利现代犯罪学的创始人巴龙·拉法埃莱·加罗法洛(Baron·Raffaelo·Garfalo),正是他在1885年问世的《犯罪学》一书在犯罪学史上第一次使用了“犯罪学”这一新的概念,从而使得犯罪学第一次从其他学科(如刑法学)中独立出来,形成为一门独立的新的学科。
加罗法洛于1852年出生于意大利那不勒斯城一个西班牙血统的家庭,曾经担任过意大利许多重要的司法职务并获得各种荣誉称号。他长期从事
刑法改革的立法研究,对刑事法律和犯罪问题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使加罗法洛享有国际声誉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他的这本《犯罪学》。他在这本书中所阐述的主要思想与意大意的另外两位著名的犯罪学学者龙勃罗梭和菲利有明显有区别,但是由于其实证的研究方法而使之成为与龙勃罗梭、菲利齐名的意大利实证刑事(犯罪)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并使之处于犯罪学领域的领导者地位。
加罗法洛将犯罪区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认为违背怜悯和正直等利他情感这一人类自然的感情的犯罪是自然犯;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是法定犯。加罗法洛写该书的目的一是在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中引入实证的方法;二是协调法律逻辑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他提出自然犯的概念,这个自然并不具有通常的意义,而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并独立于某个时代的环境、事件或者立法者的特定观点之外,是“社会自然”。他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是将应受惩罚的事实中那些受同一自然法支配的犯罪区别开来。加罗法洛从普遍的道德感出发,分析了利他情感、怜悯感、正义感、正直感等道德的组成部分,得出了其自然犯罪原理,提出伤害怜悯感、正直感之一的行为就是“自然犯罪”,并将伤害家庭情感的行为某些政治犯罪、威胁公共安宁的非政治性地区犯法行为也归于自然犯罪的范围,因为这些情感是人类最基本的情感,对这些人类最基本的情感的侵害就是对“社会自然”的侵害即构成自然犯罪的,它据以建立的基础不是对权利的侵犯而是对情感的侵犯。加罗法洛在对自然犯罪进行了考察后,对犯罪的法律概念进行了考察,他发现在法律学界,对犯罪的法律概念是缺乏的,对一些学者对犯罪的定义如“一种因为造成或将会造成侵害而被认为必须加以禁止的行为”或“法律禁止的行为”等等观点提出了猛烈的抨击,认为这些概念均不足以解释犯罪的法律概念。只有将自然犯罪的概念引入
刑法才是唯一的解决方法。法定犯罪是指除了自然犯罪以外的由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也就是法网愈密,犯罪就愈多。如果取消了某项限制,那么因违反它而产生的犯罪就会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