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学普遍把产品分为两类: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指的是这样一类商品或服务,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非竞争性(Non-rivalness)。非排他性表明,限制任何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都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或者是因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是因为排他的成本十分高昂,经济上不可行。非竞争性表明,在任何一个给定的公共物品产出水平下,向一个额外的消费者提供该物品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任何增加,即消费者人数的增加所引起的产品边际成本等于零。公共物品一旦用既定的成本生产出来以后,增加消费者的数量也就不需要额外增加成本了。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就是纯粹的公共物品。在现实生活中,纯粹的公共物品比较少,更多的是仅具有公共物品部分特征的产品,即广义上的准公共物品或称混合物品。
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因而难免会产生搭便车的问题,即某个人虽然参与了公共物品的消费,却不愿意支付或者充分支付公共物品的生产成本,而是依赖于他人对公共物品生产成本的支付。这种搭便车的心理(以及避免被搭便车的心理)对于个人来说是理性的,但却导致了集体的不理性:大家都不愿意提供公共物品。这种情况,大卫-休谟称之为“公共的悲剧”,通俗的说法则是“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 另外,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按照帕累托最优所要求的按边际成本定价的原则,这些产品应该免费提供。而且,公共物品的投资规模往往很大,投资周期很长。正是上述三个原因(人们有搭便车的心理;投资于公共物品无利可图;个人无力承担)决定了公共物品不可能由市场来提供。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在公共物品的供给方面无能为力,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介入就成为必然和自然的事情了。
和公共物品相对应的概念是私人物品。私人物品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因而不会发生搭便车的问题,谁想消费谁就得出钱。私人物品完全可以由市场机制实现有效率的供给,政府没有必要介入私人物品的生产。 经济学上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划分方法很好的界定了服务行政的范围:政府只应该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而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私人物品的生产。
四、服务行政的异化(1):服务者成了强制者
在《作为服务主体的行政》一文中,福斯多夫一再声称自由主义法治时代已经成为昨日黄花,自由人权的观念已经过时。正是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福氏提出了服务行政的理论,认为应该赋予行政权力以积极的功能,行政权力应该深深介入私人生活,个人生存应该和国家权力紧密结合在一起。福氏对行政权力极为信赖,却对行政权力滥用可能造成的恶果不予考虑。这就不能不令人担忧:福氏的服务行政理论和自由法治是否存在冲突?对服务行政的过分信赖是否会破坏自由社会的基础?
的确,在20世纪30年代,自由的价值观受到了来自“福利国家”理论、法西斯主义、斯大林主义等多方面的挑战。但是,其后的历史表明:自由这种价值并没有过时。相反,在历经磨难之后,自由发出了更为璀璨更为耀眼的光芒。说到底,自由是否重要是否过时的问题只是一个信仰问题。信仰问题是不可以辩论的。在极权论者看来,自由不值一提。但是,在自由至上论者 看来,自由不仅仅是许多价值中的一个,而且还是一切价值的根源; 使先进文明之发展成为可能的唯一一项道德原则,便是个人自由的原则; 自由不是用于实现某一更高政治目标的手段,其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标。 自由主义一向认为,为了保障个人自由,必须对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保持警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