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个简要的评价
从时代背景来看,“生存照顾”、“服务行政”概念的提出和德国纳粹理论不无关系。这从福斯多夫《作为服务主体的行政》一文中不时出现的“生存空间”、“领袖制”、“民族正义”等字眼就可以看出。 另外,服务行政的理论和福利国家的理论也极为合拍。也许并非巧合:福利国家的理论最早也是起源于德国,“福利国家”(wohlfahrstaat)一词最早也是出现在德语中,该词从一开始就是“警察国家”(polizeistaat)的变异,最初用来描述18世纪政府中较值得称到的方面。而最早将福利国家的观念在实践中加以实施的则是俾斯麦。 随后,福利国家的观念就传遍全球。服务行政理论和福利国家的理论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要求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介入社会生活,承担起积极关注民众福利的职能,追求社会正义。
服务行政理论的提出有一定的合理性,反映了20世纪德国历史发展乃至整个西方世界发展的特点。对此笔者不想过多涉及。笔者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清晰界定“服务行政”的范围?也就是说,政府应该向民众提供哪些生存照顾?还有,由政府提供这些服务是否是有效率的?服务行政的理论是否构成了对自由法治的威胁?二者能否兼容?如何兼容?应该承认,这些都是很大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市场和政府的分工,以及政府职能和个人自由的关系。为此,笔者不揣浅陋,写作此文,以期对上述问题有所交代。本文是这样安排的:首先,笔者使用经济学的概念工具和分析工具,对政府提供服务的范围进行界定;然后阐明:由政府提供服务会对个人自由造成威胁,并存在其他弊端;最后,笔者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使政府提供服务存在的弊端降至最低程度,并使其符合自由法治的要求。
三、政府提供服务的范围
从本质上讲,行政本身就意味着服务,服务民众是行政存在的唯一理由。不向民众提供服务的政府就不是合法的政府。但是,问题在于:究竟哪些服务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哪些服务不应该由政府来提供?
对于这个问题,福斯多夫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他始终没有具体指出哪些才是民众“生存照顾”所不可或缺、需要行政权力介入的事项。前已述及,在《作为服务主体的行政》一文中,福氏认为,“生存照顾”有两个构成要件,其一是服务关系的双方性,其二是民众对该种服务关系具有依赖性。前者对于界定生存照顾的范围毫无意义,后者则失之空泛,我们很难判断民众对哪些事项存在依赖性。在《服务行政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福氏也只是主张,只要是国家提供给社会大众的服务,个人可以依社会一分子来分享的,就属于生存照顾。政府提供服务的范围仍然很不明确。
应该承认,生活于现代文明社会的人不可能是原子式的个人,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生存下去,而是在许多方面都要依赖他人,社会,以及,“作为服务主体的行政”。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和市场都可以向个人提供服务(福斯多夫自己也承认:自由经济体制也承担了一部分生存照顾的义务),二者如何进行分工?各自的职能范围是什么?政府能够完全取代市场吗?在整个法学以及政治学的范围内,这个问题是无法解决的。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有必要引进经济学的概念工具和分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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