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能或者近期不能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的情况下,建议仍然保留第一条,并改为“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促进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持续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同时,以类似第25条的条款规定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这样的修改首先突出了对专利的保护。专利的保护问题对于专利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专利制度来讲,保护问题是基本问题,也是专利制度的基础,没有保护,就没有专利制度。同时,在保护专利的前提下,以“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为目的,突出反映当前我们对专利以及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以及专利和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合理性的认识。同时,我们也要强调专利制度负面影响,必须从立法上保留在一定条件下对于垄断性权利的法律制约,也就是说,我们必须以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手段,促进国家的持续发展。这样,就为在严格的条件下进行专利的强制许可以及对专利权的法定限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审查制度为专利权的确定性提供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专利诉讼数量,节约了司法成本。同时,在专利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的情况下,实质审查事实上已经成为国际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壁垒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会起到“保护”民族企业的作用。这都是实质审查制度的重要价值。
但是,实质审查制度的优势需要许多资源、尤其是需要国家制度资源的支持。因此,如果把实质审查制度放到我国当前发展情况下具体观察,也会发现有许多困难和弊端。目前主要的弊端是专利的审查不能作到及时,专利申请大量积压。实质审查制度在我国目前遇到的主要困难是缺乏制度资源的支持。其主要表现是人事制度缺乏灵活性、经费不足和缺乏合理的分配制度,其主要后果是专利积压严重以及专利审查的质量下降。 针对这些问题,在无法调整整体政策环境的条件下,比较而言,形式审查制度或者类似形式审查制度的制度同样不失为我国在专利审查制度建设中的合理选择。
一般认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是建立灵活高效的政府。但是,政治体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必然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相比而言,专利审查制度的调整、改善更具有现实性和及时性。在现有体制范围内,及时调整、完善专利审查制度可能会更直接地促进整个专利制度在社会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同一切法律制度建设一样,专利审查制度同样要立足于中国的实践,建立在对中国国情的分析上。考察中国专利制度实施的现实情况,我们会发现当前专利制度有以下几个弊端是较为突出的。一是缺乏及时性。实际上也就是审查大量积压问题。由于中国企业普遍缺乏专利战略,不能从长远的角度实施企业专利及整个知识产权政策,因此,企业往往对专利审查的及时性有迫切的要求。尽管我们可以进行批评,或者从政府角度加以引导、调整,但我们不能否认这是中国的社会现实。二是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随着审查速度的加快,以及人员规模化培训仍处于摸索经验的过程中,因此,专利审查的质量有一定程度的降低,进而造成了专利权的不稳定性。同时,审查人员数量增加的客观情况以及缺乏学术交流的场合和手段,使申请案的审查缺乏统一性。当前,专利局加大了质量的管理力度,但在可见的时间内,由于前述缺乏制度和财政资源等原因,恐怕仍难以从实质上有所改善。三是由于缺乏及时性和稳定性而造成的司法效率低下和保护不力。按照目前的专利制度,专利局负责专利的审查和授权,而人民法院的有关侵权的判决必须依据专利权的状况来进行,因此,法院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专利审查(复审)的效率,在当前审查缺乏及时性的情况下,对于专利的保护就缺乏及时性,造成了专利保护不力。同时,作为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尤其是侵权人,往往极力利用专利审查效率的低下这一弊端,扩大了专利权人的损失。这些都危及整个专利制度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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