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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的几点建议

  另外,由于专利制度的垄断性特点,使得专利制度与科技发展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其主要表现是科技战略与专利战略的突出矛盾。专利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通过一定程度的垄断来使投资科技开发者收回投资,并不断进行新的投资,进而为市场提供丰富多彩的产品。而科技发展战略的目的则是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国家整体科技水平有尽可能大的提高。在这样的情况下,专利的垄断性和科技战略的“推广性”就有不可避免的矛盾。而在专利法一条宗旨上写明促进发明和技术推广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尤其是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企业就无法理直气壮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因为你的专利阻碍了技术在全国的推广应用。这也是某些地区和部门对假冒、侵权行为打击不力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持。
  同时,从经济学角度讲,垄断必然带来无效率,因此,尽管专利制度的垄断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整体衡量利弊之后进行的垄断性制度安排,但垄断并非目的,垄断是为了促进社会的福利,而目前看来,对专利制度天然的垄断性的制度调控在第一条中也没有反映,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时代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要干预和调整市场健康运行、进而促进社会的普遍和持续发展的基本认识。
  从立法角度看,专利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其主要的功能是将某些技术性(或者非技术性的智力成果)进行财产权安排,进而起到促进社会福利增加的作用。不能因为其主要客体是技术产品就将专利制度完全限制在技术进步这一层次。专利法一条所规定的专利制度的属性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宗旨也缺乏协调性。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新出现的诸如域名、植物新品种、传统知识保护,很难说是与科技的发展有联系。我们只有把知识产权诸概念统摄在一个宗旨下,才能避免知识产权各制度的冲突,并最终逐渐使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化、和谐化。
  可以看出,厘清专利法以及专利制度的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将专利制度彻底从国家科技制度中解脱出来,使专利制度转变为以市场为价值取向的经济制度,最终摆脱按照计划经济时代模式而设计的科技开发、推广模式的支配,以国家的经济和整体持续发展为制度完善和修改的价值取向,逐渐建立独立的专利以及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在今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这样,才能逐渐建立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真正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制度,最终才能从客观上起到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
  笔者建议,对于第一条的修改可以准备两种方案。首先,如果国家能够出台知识产权基
  本法,并且在基本法中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宗旨的情况下,专利法可以参考“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的模范法”和一些国家的作法,将第一条取消,以基本法的宗旨为宗旨,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统一化、体系化,直接规定可获得专利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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