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这个认识的前提下,专利制度完全成为了国家科技战略或者说是国家科技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鼓励发明创造和推广发明创造,最终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毫无疑问是专利制度实施的客观效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专利法和专利制度尽管与技术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专利却只不过是“一种文件”,仅是对于某种特定的、可以成为财产的客体的权利认可。这个客体与科技有密切关系,但专利制度本身是民事财产权制度的一部分,与科技的本身的发展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是国家为了促进财富增长而设定的制度。科技在专利制度下的发展和进步是专利法律的客观结果,但不是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只有这样理解
专利法,进而在这样的认识下为专利制度定位才符合专利的客观属性,才能够使
专利法摆脱科技制度的支配而成为独立的、附属于促进国家财富增长的民事法律制度。
把专利法律制度限定在以实现技术进步为目的的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的范围内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对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而言,当专利局面临诸如商业方法类的申请时,就会面临某种困境。商业方法到底算不算科学或者技术上的进步和创新?例如,JOY Y· Xiang就指出:“中国专利制度是为了促进科学和技术进步而设计的,而商业方法没有技术上的特征,并非技术工艺,因此,如果所有的商业方法都被看作技术就不符合这一要求,因此,并不是每个商业方法都有可专利性。------由此,中国将不会(不应该)认为一般的商业方法是专利的客体。” 在第一条的统摄之下,当
专利法面对新的客体的时候,就很难做到应对自如。
从另外一方面看,专利制度的市场化属性是十分明显的。专利权利必定授予科技产品(当然,外观设计算不上科技产品,而且有越来越多的客体与科技不再有密切关系),但对于授予专利权的科技产品的判断标准不是科技的。专利技术的价值取决于市场,而不能按照其科技水平的高低来衡量。如果一种科技成果按照
专利法的要求能够授予专利,而被授予了专利的这种科技成果在市场上又能够得到实施,科技成果的专利性价值才得到体现。专利制度所激励的正是这样的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而对于科学、或者没有市场化前景的技术,专利往往并没有直接的激励作用。当然,专利所公开的信息必然也在客观上促进技术或者科学的发展。但是,专利制度本身就要求专利申请限定在与市场有关的技术产品上。例如,延迟审查制度的目的是使申请人仔细衡量自己申请的市场前景,进而避免盲目申请所造成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为专利局减少工作量。再比如,逐年增加的年费制度,其目的也是为了使专利权人在没有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尽快放弃专利权,使之成为社会共同财富。应该说,尽管专利制度在客观上起到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并非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可见,就专利技术而言,显然不能把技术进步与否作为标准。从理论上讲,专利权的授予必然驱使市场上相互竞争的主体不断探求替代专利的方法,而各种不同替代方法很难从技术角度判定哪个更为进步而哪个较为落后。同时,有些技术解决是日常应用问题,只具有“有益效果”,而很难判定技术上的进步与否。例如,关于六棱铅笔的发明。六棱铅笔解决了铅笔在桌面上滚动的问题,但若我们把六棱铅笔与圆形铅笔相比较,从技术角度讲,哪个更具有技术上的进步性呢?从制度建设角度看,
专利法也并不是总以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为宗旨的。例如,有些企业往往只申请专利,却不申请或者很长时间内都不申请实质审查。这种作法目的是为了在一定时间内使自己的专利申请处于不可知状态,从而限制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同样,大量的保护性专利作为企业成功专利战略的一部分,又何尝是为了促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呢?更不必说同样作为专利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技术秘密的保护战略了。这些看起来阻碍技术传播和推广的制度从专利制度角度看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