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的几点建议
张志成
【关键词】
专利法 修改
【全文】
我国《
专利法》历经两次修改,已经较为完善,同时也符合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可以说,我国《
专利法》基本上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
但是,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认识的不断深入,应该指出,当前,《
专利法》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拟就有关问题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一、
关于专利法的宗旨
修改后的《
专利法》第
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
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一条起到了统帅整部法律以及整个专利制度的作用,因此,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第一条是当前我国专利法的宗旨,也是
专利法的灵魂。一方面,第一条说明了当前我国对专利的法律地位和专利制度价值的根本认识,同时,这个根本认识又决定了我国实施专利制度的出发点。
首先,第一条表明了
专利法的目的。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必然要符合立法者的目的。
专利法第
一条从目的上将专利制度的作用限定在保护专利权、鼓励、促进发明创造的产生、应用,进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这几个方面。
其次,第一条的存在确定了专利权的客体的“科技”属性。即:在第一条的支配下,我们判断专利技术的价值取向应该以技术上是否进步为标准,同时,判断专利制度的合理性应该以“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为标准。如若不然,则与宗旨不和。
关于专利制度的作用问题,历来存在许多种观点。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促进发明和促进技术公开、刺激创新和繁荣,自然权利、促进经济发展( Schumpeterian Theory)等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专利法律研究的不断深入,专利制度服从、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专利法律视为其财产法律的一部分。认为,专利和版权之类的知识产权是属于财产中的抽象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认为,知识财产权是与动产、不动产并列的三大类财产之一。
而从总体上看,我国专利法第一条目前还停留在专利制度对科技发展的促进作用这一认识上。显然,这一认识目前看来已经与现实有一定程度的脱离。进而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和阻碍了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