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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IMF在调节国际收支平衡方面的合作前景与法律协调

  在国际经济形势发展和国际金融合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IMF的工作重点正在面临着由经常性项目自由转移转向资本项目自由转移的调控,在国际收支平衡调节上也因为国际贸易量的不断扩大和国际金融形势的日益复杂而面临诸多问题,有必要与WTO在此方面加强合作。随着关税减让的成功,WTO所要解决的贸易保护问题正在发生变化。逐渐地,WTO要解决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贸易自由化问题,它需要制定调整规则,这需要它像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样具有更多的领导、研究和提供政策建议的能力,这将使其真正成为提供贸易政策的全球性组织 。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与国际收支平衡的协调紧密联系,WTO这一任务的完成必然离不开与IMF合作。
  三、WTO与IMF在国际收支平衡调节的协作点与相应的法律协调
  贸易自由化与外汇自由化两者相辅相成,WTO与IMF为实现全球经济发展服务的共同宗旨所开展的长期合作包含多方面的的内容。站在国际收支平衡调节的协作角度,从WTO来看,IMF拓展贷款业务的改革可以为国际贸易发展提供强大支持,WTO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安排离不开IMF配合;从IMF角度来说,IMF需要WTO在调节国际收支方面为其进一步提供通道,IMF的职能转变离不开WTO配合。在有关国际货币体系和贸易体系的国际法层面上,与此相关的法律也要做出创新性的协调,从而建立起一个更为完善的国际收支调节的国际法律框架。
  (一)IMF拓展贷款业务的改革方面
  截止2002年4月底,可供IMF调用的资金总额为647亿特别提款权。但即使是这样,对基金资金的需求一直居高不下 。并且IMF贷款的适用往往附加有IMF的很可能考虑欠妥的条件性。如果IMF能够建立起自己的国际储备,大量增发SDR,使贷款手续更为便捷,那么一旦出现暂时性的国际收支问题而采取其他影响贸易的措施有可能造成国际整体经济利益受损时,IMF在提供解决方案时就会有更多的回旋的余地。IMF2002年会已经提出将考虑进行改革,从而简化贷款手续,建立国家破产程序 。这一动议的真正实施除了债权国需要做出让步之外,还需要在国际法律制度方面加以调整和建设,诸如国家破产的认定、破产的域内域外效力、清算组织的组成以及这一程序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的观念的影响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研究。
  (二) WTO在金融服务领域下的安排方面
  WTO在各国金融政策方面的协议试图通过成员国的协调行动对国际金融自由化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目前WTO下的金融政策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协定》(GATS)及其《金融服务附录》中。GATS包括了禁止对与有关服务贸易相关的资本流动实行管制的内容。但GATS同时规定,一国实施对金融自由化有影响货币政策,可以不受GATS的限制。同时货币政策的实施也可以被认为是为稳定金融而采取的审慎措施。关于外汇管制政策,GATS第11条规定,成员方不得对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性交易实施国际支付与划拨的限制。该条的第2条款进一步规定,成员方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实施与有关资本交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由此可见,成员方仅承担了与市场准入有关及与商业存在有关的资本流动的义务,对除此之外的资本流动不承担义务。因此,一国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而采取的限制短期资本流入的措施,多数情况下不属于GATS的限制范围。不仅如此,成员方还可对长期资本账户乃至经常账户的交易进行限制。因为根据GATS第12条规定,当成员方国际收支出现严重失衡或对外金融困难或受到威胁时,政府可对其承诺的服务贸易进行限制包括对与之相关的国际支付与划拨进行限制。此外,如果对资本交易的限制措施属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审慎措施,也不受GATS的限制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GATS是目前为止唯一涉及资本帐户自由化的、具有全球意义的多边协定,但从GATS规定来看,WTO对涉及金融、保险等行业的资本流动监管仍然很不够,如果资本交易问题在IMF下不能得到妥善解决,WTO金融服务领域的合作将难以深入,全球金融合作只能是浅层次的,一旦出现国际性的金融动荡问题,仍然缺少稳固的国际金融合作体制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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