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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的法律

  说着队长向王四伸出手,要王四把地瓜给他。王四双手拿着地瓜舍不得交出来,队长说:
  “拿来呀。”
  王四没办法,哭丧着脸把地瓜给了队长。队长向旁人要过来一把镰刀,将地瓜放在田埂上,咔嚓一声将地瓜切成两半。队长的手偏了,一半很大,另一半很小。我说:
  “队长,这怎么分啊?”
  队长说:”这还不容易。”
  又是咔嚓一声将大的切下来一块,放进自己口袋,算是他的了。他拿起剩下的两块地瓜给我和王四,说:
  “差不多大小了吧?”
  其实一块地瓜也填不饱一家人的肚子,当初心里想的和现在不一样,在当初那可是救命稻草。家里断粮都有一个月了,田里能吃的也都吃得差不多了,那年月拿命去换一碗饭回来也都有人干。”
  地瓜纠纷是一个隐喻,有着丰富的张力。
  地瓜到底应该归属于谁呢?地瓜在当时是一种与土地有关的稀缺资源(“当初那可是救命稻草”),双方当事人在无法通过正当程序确认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对该无主地瓜拥有平等的占有权利。由于这种占有不受制约,王四(通过抢的方式)占有地瓜无法不使凤霞的情况变得更坏,所以这种占有是不公正的,也无法实现资源分配的平等。因此,必须确定这样一个底线:双方当事人的“占有行动不能使他人的境况变得更糟[vi]”。超越了这条底线,进一步的获取就变得非法了。而且这种最初的平等占有权受到了侵害以后,也不可能得到补偿。因此,在凤霞不可能获得必需品的情况下,王四不能享有占有对凤霞生存必需的地瓜的权利。
  王四如何才能有权拥有本来属于凤霞的地瓜呢?答案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公正的步骤转让地瓜,这样才能实现公正。但是王四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我们设定的原则,需要一条对不公正占有或转让的修正原则加以补救。
  但是,地瓜纠纷的事实部分难以清晰的再现,一方当事人凤霞难以表明是自己挖到了地瓜也不能为自己辩护(不能说话),另一方当事人恶意利用了凤霞的这一生理缺陷(让不能说话的凤霞说话),执意要独占地瓜,而在场的村里人对到底是谁挖到了地瓜也并不是很清楚,对王四的怀疑性的质问更多的是出于对凤霞这一弱势者的同情。这样,民事纠纷的事实已经不能完全调查清楚,不能够实事求是地发现真相。
  分析到这里,在可能向刑事纠纷转化的争夺地瓜的民事纠纷中,队长以失衡原则的矫正者的身份出现了。
  队长首先做出判断:一旦发生刑事纠纷,他就无法向“上面”交待,所以他采取了形式公平主义方法来解决地瓜纠纷。他努力使自己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他认为凤霞不会是那种抢别人东西的人(这一结论的得出并非基于我们现在所注重的法律证据),但没人看见是王四抢的(这倒是有证据可佐证的)。因此,队长决定平均分配地瓜,“一家一半(并没有像我们会概括的那样:一方当事人一半)”,以做到形式上的公平。这种解决方式并没有遇到实质性的反对,尽管一方当事人(这里,我下意识地使用了这个法律概念)王四并不情愿接受这种分配方案(他“双手拿着地瓜舍不得交出来”,最后还是在队长的催促下“哭丧着脸把地瓜给了队长”)。
  但是队长并没有遵循“自由的平等原则[vii]”,尽管在形式上队长试图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受占有地瓜的权利,但是由队长亲自实施的分配没有做到形式上的公平(手偏了,一半很大,另一半很小);其二队长也没有遵循“差别补偿原则[viii]”,没有使在纠纷中处于最不利处境的凤霞获得最大的利益。相反,队长本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强行分享了利益:在地瓜切偏的情况下,队长并没有感到确保公平的困难,他将大的一半切下一块,放进自己口袋,算是他的了。然后他拿起剩下的两块地瓜给福贵和王四,说:“差不多大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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