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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一个制度不难解决的问题

  六、“乙肝歧视”之制度解决
  因其他企事业单位招录形式多样,不好统一规范,但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已经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只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体检标准,再辅之以公正的程序予以保证,“乙肝歧视”问题完全可以得到解决。依笔者之见,在乙肝问题上不需检查乙肝表面抗原(澳抗),只要查肝功能,如果肝功能正常,无肝炎症状,就应规定为合格。因为这种身体状况完全可以胜任公务员工作,如果再查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五项,除了会暴露求职者的隐私外,只会增加被歧视的依据,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当然,对一些特殊岗位如刑警(不应是所有的警察),可以规定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不合格,因为刑警比较劳累,该岗位的工作会影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健康,因此规定为不合格,也会被社会所接受。在这样的体检标准前提下,根据笔试、面试成绩一比一确定体检名额,体检后由医师根据体检标准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确实不合格者再根据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如果考生对体检程序或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人事部门申诉,人事部门应成立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予以解决,如果还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想制定科学、合理的体检标准,再经过这样的程序保证,“乙肝歧视”问题完全可以在制度层面得以解决。国家机关率先垂范,对其他单位也是很好的示范,从而“乙肝歧视”问题会在全社会得以好转。
  近日获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已作修改,对乙肝小三阳,如果HBV-DNA检测为阴性则为合格,阳性和大三阳仍规定为不合格。5该体检标准的出台无疑是一个进步,这是周一超和两名人事干部的鲜血换来的进步,代价可谓沉重。但了解乙肝的人知道,这只是解放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中极其微小的一部分(乙肝小三阳中大部分HBV-DNA为阳性),因此众多大小三阳的携带者仍然没有出路。这种细化的规定看似科学,实际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小三阳即使是HBV-DNA为阳性,如果肝功能正常,无肝炎症状,临床上也不予治疗,而且无论HBV-DNA是阴性还是阳性其都有传染性,但其传染途径还是限于血液、母婴、性三种方式,只不过是阴性者在这三种方式下传染性变小。可以看出无论是阴性还是阳性对从事公务员工作都没有影响,因此这种细化没有任何意义,无疑还会增添歧视的嫌疑,不利于“乙肝歧视”问题在全社会的解决。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取消对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查。
  结束语
  2003年已经过去,虽有“非典”(“非典”也是传染病,但它通过空气飞沫即可传播,如果不招录这样的患者,谁也没有怨言)引起的恐慌,也有“乙肝歧视”在这一年激化造成的几许悲壮。但孙志刚案引发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要求违宪审查最终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促成了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的变革,让我们看到了国家机关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标准被废止的希望。笔者也真诚地希望1611名公民联合签名的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违宪审查书》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更渴望各级国家机关能摒弃一己之私利,秉承法治之精神,身体力行,真正促成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体检标准的修订,同时制定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机制,这是对1.2亿国人最大的告慰,也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最大领会与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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