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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保险法

  在美国,浮动保险单很少采用,但有许多 “预约”货物保险单(open cargo policy)在特定期间提供承保并直到被取消之前,一直保持其效力. 由于国会通过1990年<油污法>的结果,污染保险( pollution insurance)亦已成为一种独立种类的保险.
  二 船壳保险(Hull insuracne)
  海上船舶保险的术语为 “船壳”保险(Hull insurance).按传统,在英国和其他许多国家,均是根据1779年的劳氏船货保险单格式(S.G)签发船壳保险单. (Hull insurance的确切含义应是 “船壳”(体)保险,但有时也译为 “船舶”保险.译者注).不过,自1982年始,船舶和货物,一般均按 “劳氏海上保险单(Lloyd’s Marine Policy(MAR))的标准格式(最近的版本是MAR91格式)承保, 或按非常相似的 “公司海上保险单”(Companies Marine Policy(MAR91))格式承保. 后者是由 “伦敦保险人协会”(the 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I.L.U))(如今的伦敦国际保险人协会(Internation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 of London,I.U.A))制定的.
  这些MAR格式仅含有关合同的基本信息(亦即,保险单号码,被保险人和和船舶的名称,定期或航次保险合同,船舶或货物的价值(若为定值保险单)或保险金额(如果是不定值保险单),保险费等).保险单的实际条款和条件,确定保险及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均由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 “协会保险条款”中的一种或数个标准格式确定, 该协会条款一直是MAR格式的附件.
  三 货物保险(Cargo insurance)
  在英国和许多其他国家,货物保险通常是根据与船壳保险相同的MAR格式,作必要的修改后缔约的.一般在此种情况下,以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三套以ABC闻名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之一,作为附件.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提供一切险保险,而协会货物B 和C 条款,对保险货物提供更有限的承保.
  四 运费保险(Freight insurance)
  运费保险在英国和许多其他国家亦可按MAR格式承保,通常根据合同是定期还是航次运费保险单将协会定期运费保险条款 或协会航次运费保险条款作为附件.
  五 保赔保险(P & I insuracne)
  保赔保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P&I)Clubs),而非辛迪加或保险公司,在全球对属于其船东会员者就其营运产生的第三者责任,提供责任保险.这些保赔协会通常是船东相互保险组织,按照会员船东接受的规则开展经营活动. 全世界仅有14家此种协会,一般均设在英格兰,斯堪的纳维亚及加勒比海地区. 保赔保险是相互保险,它是通过协会对其船东会员每年交纳的称之为会费(calls)而设立的基金运作的.因为保赔保险是一种 “补偿”(indemnity)而非 “责任”(liability),协会规则要求被保险船东先行赔付第三方的索赔作为协会被偿的一项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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