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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保险法

  某些有关海上保险业务和习惯的技术问题亦受南非1998年<短期保险法>调整.(Short-Term Insurance Act)
  南非目前正在准备起草更为复杂的<海上保险法典>,然而其遵循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六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颁布了其1909年<海上保险法> 及其附件解释规则,从整体上看,其实质上是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翻版 .该1909年法管辖海上冒险中发生的损失,但对于内陆航运风险和娱乐性游艇不适用.后者受制于由1984年<保险合同法>设立的独立体制. 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已对1909年法的修改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份<海上保险法修正案>的新版本. 该修正案将扩展适用于内陆水域,并将并入保险政策的若干解释规则.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1993年<海商法>第七章第216条至第256条规定了海上保险法规.该章包含了许多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原则,尽管是用多少有所不同的词语表述.
  第五节 海上保险的种类及海上保险单
  一 导论
  海上保险是对船壳(hull insurance),货物或运费的保险.它亦可承保船舶营运对第三方产生的责任.海上保险通过基础的海上保险单在一个或多个再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
  对于船舶,货物和运费的海上保险单被按照各种不同的方式分类.他们可以是 “定期”保险单(time policy),对于标的财产在一段规定的期间提供保险; 或是 “航次”保险单(voyage policy),对于标的财产在一个或多个航次提供承保. 保险单可以是 “定值”或 “不定值”保险单 .定值保险单(valued policy)确认保险财产的具体特定的价值. 不定值保险单(invaluable policy)则不确定该价值,而仅是指明保险金额,并受制于该限额,将财产的可保价值留待日后确定. 浮动保险单(floating policy)是指那些用一般术语描述的保险,船名等其他细节留待随后申报时确定,或是通过在保险单上背书或按任何其他习惯的方式. 这些保险单分类对于海上保险的基本类型及管辖此种合同的规则有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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